来源 |最高判例
编者说: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发包土地依法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未经该民主议定程序,即使土地承包合同已经村干部签字并加盖村委公章,也不应认定合同有效。
认定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主体发包土地的合同效力,需审查合同的签订是否具备以下两方面条件:第一,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二,需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只有“民主议定程序”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两个条件均 已具备,该土地承包合同才具有效力,否则,应认定合同无效;若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但未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认定为未生效合同。据此,仅有村干部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并不能认 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效。
高某某诉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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