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市公安局偃师分局伊洛派出所接到一起报警,称辖区一幼儿园遭遇高空抛物。
民警赶到现场后,看到幼儿园操场上散落着几个碎啤酒瓶,其中一个瓶子里装的红色油漆摊了一地。幼儿园教学楼房顶也有一个碎啤酒瓶,房顶的陶瓷瓦被砸烂几块,所幸未造成人员受伤。据了解,近期,幼儿园遇到多起高空抛物。
幼儿园紧邻一栋居民楼,民警判断啤酒瓶是从楼上扔下来的。因性质比较恶劣,民警一边走访群众,一边根据现场遗留的物证展开调查,寻找嫌疑人。最终,民警发现楼上居民张某有作案嫌疑。
经审讯,张某对多次往楼下扔啤酒瓶的事实供认不讳。他交代,每天早上幼儿园播放音乐,影响他休息,他也曾找小区物业公司和幼儿园反映过此事,但没有明显效果,便开始往楼下扔啤酒瓶,一般选择后半夜作案。
最终,张某受到行政拘留15天处罚。
办案民警说,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构成高空抛物罪甚至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于张某是在后半夜楼下无人时扔酒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故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是按照寻衅滋事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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