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燃禁放!阜阳一地通告!

民生   2025-01-03 10:23   安徽  
关于进一步
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东城街道、西城街道、颍南街道、光武镇、泉阳镇、大黄镇、田营镇、陶庙镇、靳寨乡所辖区域以及安徽阜阳界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各科技园规划范围内,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除上述禁燃禁放区域外,在我市下列场所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九)看守所、拘留所;
(十)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二、在禁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或者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三)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和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12350

界首市公安局
界首市应急管理局
阜阳市界首市生态环境分局
2024年12月31日


此外,界首市人民政府也发布了
关于全区域禁止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
和燃烧大盘香的通告

界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区域禁止生产、储存、运输、销售
和燃烧大盘香的通告

为倡导生态、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现就加强全市大盘香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本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烧大盘香。

二、有下列行为的,依照《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露天或者公共区域内燃烧大盘香的,或者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烧大盘香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经营大盘香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大盘香及违法所得。

(三)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燃烧大盘香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燃烧大盘香,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对生产大盘香的企业(作坊、加工点),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引导转产;无营业执照的,按照“散乱污”依法进行取缔。

四、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烧大盘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对违规燃烧大盘香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0558-2832338;市城市管理局举报电话:0558-2833117)。

2024年12月10日



来源:阜阳市界首市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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