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友请注意,这些经济优待和你有关!

政务   2024-11-08 18:05   广西  


近期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举行新闻发布会
其中提到
从2024年秋季学期开始
平均资助标准
从每生每年3300元
提高到3700元



同时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关于调整完善国家
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义务兵的学费资助标准又提高了
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
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研究生每人每年
最高不超过25000元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对于这些经济优待

你知道多少呢?

今天,小编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扫心中疑惑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2021〕310号

兵兵温馨提醒:

从2024年秋季学期开始,平均资助标准现已从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2021〕310号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调整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以及基层就业学费补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

——《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教〔2024〕188号


兵兵温馨提醒: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军士)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注意啦!注意啦!

下列情况也值得关注



·下列三类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

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

·下列原因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除了学费与助学金

还有这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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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制定。

——《兵役法》第五十条

兵兵温馨提醒: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参考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确定,实行城乡统一;高于本省统一标准的市(州)、县(市、区)发放金额可暂不调整;对入伍大学生义务兵、服役部队驻地在艰苦边远地区(西藏、新疆等)的义务兵家庭适当增发家庭优待金,增发比例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根据其服现役年限发放一次性退役金。

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具体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国家财力情况、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十一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的,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增发25%;

(二)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增发20%;

(三)荣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享受相关待遇的,增发15%;

(四)荣立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的,增发10%;

(五)荣立四等战功或者三等功的,增发5%。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二十三条


·发放一次性入伍奖励。批准入伍的高原兵,按照全日制高中(中职)毕业生1万元、高职(专科)毕业生2万元、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生3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入伍奖励金,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

——《关于进一步激励大学生和高原地区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的工作措施》(川委厅〔2021〕64号)


·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退役高原兵按全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标准的1.5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超出标准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有关部门要支持企业、培训机构等与自主就业退役高原兵签订“订单式”工作协议,专项开展“订单式”培训。省级财政在现有支持政策基础上,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高原兵,增加5000元/人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积极引导退役高原兵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金额最高可达20万元,享受财政贴息。鼓励支持高原兵返乡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1万元/人的就业创业补贴。对认定就业困难的退役高原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补贴可按不超过当地补贴标准的1.3倍执行;聘用期满后仍然就业困难的,可继续安排公益性岗位,按规定落实补贴。

——《关于进一步激励大学生和高原地区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的工作措施》(川委厅〔202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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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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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征兵

南陆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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