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南部某加油站被查处...

文摘   2024-11-11 16:48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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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寻美南部(原南部传媒)推送


2024年“铁拳”暨“春雷”行动开展以来,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护民生”为中心,紧紧围绕“保安全”“反欺诈”两大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查处了一批民生领域违法案件。现将南充市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暨“春雷”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

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张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特供酒”案


2024年6月12日,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闲鱼”平台某卖家处购买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局专用酒”和“茅台贵宾酒”涉嫌为假酒。该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送辨(鉴)产品非该公司生产(包装)”。经查,张某等人在未取得贵州茅台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基酒、茅台酒包材等进行包装,再通过闲鱼、微信朋友圈、招募下级经销商和直接向全国小件售卖等方式,销售“茅台贵宾接待酒、茅台国宾酒、茅台内供酒、军中茅台、飞天接待酒、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局专用酒”等假冒茅台系列品牌酒,涉案金额500余万元。该局已于2024年6月17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

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经营部违规从事直销活动案


2023年10月25日,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开始,从某直销企业购进直销产品,按照某直销企业的直销员推销制度和奖金制度从事销售活动。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024年5月13日,该局没收当事人违法销售收入74500元,处罚款6000元。

3

高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南充市某县天然气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4年5月,在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全市供水供电供气行业联动交叉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南充市某县天然气有限公司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经查,该公司执行的天然气销售价格是邻县天然气销售价格,邻县的天然气销售价格高于该县天然气销售价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退还消费者的多收价款11501.67元,处罚款17140元。

4

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4年5月16日,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口腔诊所进行检查,在治疗室发现已开封的“牙科喷砂粉”(属二类医疗器械)已超过有效期。经查,因该口腔诊所管理人员未定期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并记录,导致上述“牙科喷砂粉”在2024年3月12日超过有效期后,仍然放置在治疗室供前来诊疗的患者使用,并按照180元/次收取了使用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024年7月24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牙科喷砂粉”,处罚款1万元。

5

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辖区某餐饮店发布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案


2024年4月9日,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牛肉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有一广告牌,该广告宣称牛肉、牛血、牛肝具有“补中益气、化痰息风、治血痢、便血、治热病神昏、癫痫发狂、小儿惊风抽搐、牙痛、喉肿”等疾病治疗功能。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花费了1500元制作了上述广告牌1张,于2024年1月起,放置在该店门口进行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违法行为。2024年6月14日,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了行政处罚。

6

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案


2024年5月15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所销售的车用汽油进行产品质量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95号车用汽油,研究法辛烷值项目不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2023年12月24日,当事人以单价6.94元/升的价格购进95号车用汽油2吨,以8.85元/升的价格进行销售,获利5130.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9月19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130.3元,处罚款23790.3元。

7

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鞭炮厂对投保信息进行虚假宣传案


2024年1月19日,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鞭炮厂在生产的成品包装上均印制有“本产品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产品质量保险”字样,现场无法提供相应有效保单。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安全生产责任险,但并未对其生产的鞭炮购买质量保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5月21日,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8

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物业公司使用未消除事故隐患的电梯案


2024年3月18日,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内正在使用的4台电梯钢丝绳锈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经查,2024年2月24日,电梯维保单位向当事人致函称,上述4台电梯钢丝绳锈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2024年3月15日,南充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工作人员对上述电梯进行检验时,发现4台电梯钢丝绳锈蚀严重,不符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相关要求,并出具了《电梯检验意见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当事人因管理不到位,导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上述电梯直到2024年3月18日仍在继续使用,未按规定及时停用进行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9月29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9

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学校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3月26日,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委托成都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某学校膳食中心使用的“生花生米”进行了现场抽样。经检验,当事人使用的“生花生米”,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用“生花生米”制作“油炸花生米”销售给教职工和学生食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5月24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10

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购物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3月20日,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在某购物中心购买的“剑南春”白酒疑似假冒产品。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投诉人所购买的“剑南春”白酒为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2024年4月29日,该局联合营山县公安局,在该购物中心经营场所及库房查获假冒“国窖1573”“剑南春”“茅台”“五粮液”等知名品牌白酒共189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7月31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处罚款22500元。

11

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药品零售连锁加盟店未从法定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4年9月24日,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药品零售连锁加盟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众生®复方血栓通胶囊20盒,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随货同行单进行了核实,发现上述药品当事人购进于江西乐药医药有限公司,非从本店所属连锁总部公司购进。该零售连锁加盟店从其他药品批发公司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10月31日,该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2

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钢材加工厂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案


2024年3月18日,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蓬安县应急管理局移送函,称某钢材加工厂操作人员涉嫌未按要求操作起重机。经查,3月13日上午8时,该加工厂起重机械遥控作业人员王某某在操作起重机卸货过程中,没有检查起重机下方是否有人,也没有检查起重机吊钩两端是否挂吊牢靠,仍继续操作行吊作业砸伤下方人员陈某某。事发后,该加工厂也未对该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4 年5月31日,该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13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展销会某摊位对商品的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4年9月30日,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某老人在展销会上被欺骗购买了高价石斛粉。经查,当事人在仪陇县德园广场展销会摆摊销售石斛,在摊位上放置有多块标示石斛有抑制肿瘤、降低血糖等疾病治疗作用的宣传牌,在销售过程中,也不断向消费者口头宣传石斛的治疗功效,同时让其同伙假扮顾客在摊位旁营造哄抢假象,诱骗消费者购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10月24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

14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卫生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2024年5月14日,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卫生院进行价格专项检查,随机调取该卫生院中药饮片收费明细和病人住院费用清单,核查发现当事人在2024年1月1日至5月13日期间多次以加价超过25%以上的售价销售中药饮片。通过调取收费系统数据与病人费用清单比对,计算得出当事人违规加价多收金额达1196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7月29日,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968元,处罚款8976元。

来源:南充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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