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特许经营协议(编制)范本》

职场   2025-01-24 22:19   河北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编制)范本(2024年试行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编制)范本(2024年试行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4年5月21日



目 录

一、 特许经营协议体系

二、 《范本》使用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第2条  协议目的

第3条  声明和保证

第4条  协议生效条件

第5条  协议构成及优先次序

第二章 协议主体及主要权利义务

第6条  甲方的主体资格和主要权利义务

第7条  乙方的主体资格和主要权利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授权及资产权属

第8条  特许经营授予程序及遵守

第9条  特许经营授权内容

第10条 特许经营实施方式

第11条 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内容服务区域或范围

第12条 特许经营期

第13条 特许经营期届满终止后的优先权

第14条 特许经营排他性和竞争性项目

第15条 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利益分配方式

第16条 对项目公司股权、经营行为的限制

第17条 项目资产与权属

第18条 用地获取和使用权利

第19条 履约担保

第20条 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情况书面报告

第四章 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筹措

第21条 项目总投资和投资计划

第22条 资金筹措

第23条 甲方提供的投融资支持

第24条 投融资违约事项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25条 项目前期工作范围和实施分工

第26条 前期工作要求

第27条 甲方提供的前期资料

第28条 履行审核备程序

第29条 前期工作违约事项

第六章 项目工程建设

第30条 政府方提供的建设条件

第31条 项目建设总要求

第32条 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

第33条 进度控制和特许经营期调整

第34条 投资控制

第35条 工程招标

第36条 工程变更管理

第37条 工程验收

第38条 工程保险

第39条 工程建设违约事项

第七章 运营和服务

第40条 政府提供的运营条件

第41条 试运营和正式运营

第42条 质量和服务标准

第43条 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第44条 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第45条 更新重置和追加投资

第46条 公共用地及公用设施的临时占用

第47条 项目运营服务计量

第48条 运营期保险

第49条 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事故的报告和通知

第50条 普遍服务义务与承诺

第51条 乙方创新和主动增效

第52条 项目运营和服务违约事项

第八章 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的确定和调整

第53条 项目收益取得方式

第54条 服务价格及调整

第55条 运营期的补贴

第九章 特定监管事项和措施

第56条 定期运营评价

第57条 绩效评价和运营考核(或有)

第58条 应急预案

第59条 临时接管预案

第60条 审计监督

第61条 信息披露

第62条 公众监督

第十章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和法律变更

第63条 不可抗力事件

第64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65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第66条 情势变更

第67条 法律变更

第十一章 特许经营协议解除

第68条 协议解除的事由

第69条 协议的解除程序

第70条 协议解除后的财务安排

第71条 协议解除后的项目移交

第72条 协议解除的其他约定

第十二章 项目公司移交项目设施及权益

第73条 项目设施移交前过渡期

第74条 项目设施及权益移交

第75条 移交质量保证

第76条 项目设施移交违约事项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77条 违约

第78条 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 争议解决

第79条 争议解决方式

第80条 争议期间的协议履行

第十五章 其他约定

第81条 协议变更与修订

第82条 保密

第83条 廉政和反腐

第84条 不弃权

第85条 通知

第86条 法律适用

第87条 适用语言

第88条 适用货币

第89条 协议份数

第90条 协议附件

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编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第1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特制定和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编制)范本》(简称《范本》),指导各地方按照新机制要求依法合规、稳妥有序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范本》主要基于国内“建设—运营—移交(BOT)”实施方式常见条款条件编制,供相关项目参考使用,实践中需注意结合具体实施方式和项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

一、 特许经营协议体系

1. 特许经营协议。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选定特许经营者后,如特许经营者按要求(如有)设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由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如不设立项目公司,则由实施机构与特许经营者签署特许经营协议。《范本》采纳需要设立项目公司的情形。

2. 初步协议。由实施机构与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先行签署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成立项目公司并完成出资、提供融资支持等义务、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等事项。初步协议条款应包括特许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及主要权利和义务,其中,主要权利包括,设立项目公司的权利,按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公司股东协议约定拥有项目公司的股东权利;主要义务包括,按与实施机构约定的时间、地点、形式等条件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按项目公司股东协议约定履行相应股东义务,遵守股权转让限制等约定,以恰当方式监督指导项目公司全面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按特许经营协议和相关协议约定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支持,为保障项目公司具备足够的特许经营协议履约能力而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经验等资源支持,以及根据适用法律和相关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补充责任等。如特许经营项目公司组建涉及政府资本金注入投资参与,则政府出资人代表也应共同签署初步协议。项目公司成立后,由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3. 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为组建项目公司,由特许经营者及其联合体全体成员单位(如有)、政府资本金注入方式政府出资人代表(如有)共同签署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

4. 对于特许经营协议履约阶段的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等。由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或特许经营者(不设立项目公司)签订,必要时与特许经营者和项目公司共同签订。

5. 因项目自身特点而必需签署的其他重要项目协议。初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除约定政府方与特许经营者及项目公司之间行政管理事务,例如授予项目特许经营、排他承诺、风险分担机制、监督管理、公共利益保障、验收移交等事项外,也会存在政府定价和调价以外的服务价费支付、配套服务供给及补偿款支付等民商事内容,特别是涉及第三方履行或向第三方履行的情况。如条件适宜,各方可在特许经营协议以外签署特许经营相关协议,例如由购买服务或代收付用户付费的第三方与项目公司签署协议等。

二、 《范本》使用说明

1. 《范本》列示了国内BOT实施方式常见条款条件参考文本,组成相对完整的条款体系,努力体现特许经营理念方法和我国特许经营管理要求,供相关项目参考使用,实践中需以《范本》为基础结合具体实施方式和项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做必要调整修订后使用。

2. 特许经营项目类型多样、情况复杂,《范本》部分条款列示了特定行业应用内容,部分条款包含了通用参考性较弱的内容,作为示例并予以标注。


第一章  总则

【说明:本章应就特许经营协议全局性事项进行约定,具体包括协议相关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协议签订目的、声明和保证、协议生效条件、协议体系构成等。示例如下:】

第1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说明:为避免歧义,协议涉及的重要术语需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加以定义。凡经定义的术语,协议文本中的内涵和外延应与其定义保持一致。需要定义和解释的术语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名称与涉及协议主体或项目相关方的术语,如“项目” “项目公司”等。

(2)涉及项目技术经济特征或行为的相关术语,如“履约担保”“谨慎运营惯例”等。

(3)涉及时间安排或时间节点的相关术语,如“生效日”“正式运营日”“特许经营期”“移交日”等。

(4)涉及协议履行的相关术语,如“批准”“不可抗力”“法律变更”等。

(5)其他需定义的术语。

特许经营协议相关术语定义可参考下表,但表中列示各术语并非全部必须,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或缩减术语定义条目,或对下表中相关定义进行适当修订。】

1. 术语定义

为避免歧义,本协议使用的下列的措辞和用语应具有本条赋予的含义:

2. 解释

【说明:为避免对协议中使用的关键用语的歧义、模糊性或不必要的重复,需要予以统一解释。】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参考所设,不应影响具体条文的解释。以下约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协议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在本协议中:

(1) 协议或文件,指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2)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3) 条款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

(4) 一方、双方、各方,指本协议中的一方、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主体或该方的受让人;

(5)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6) “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均不含本数;

(7) 日、月、季、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年;

(8) 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9) 在本协议订立及履约过程中形成并经双方签署的与协议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协议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按照本协议约定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第2条  协议目的

【说明:为便于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本协议,应当简要阐述订立本协议的目的。】

第3条  声明和保证

【说明:协议双方需就订立协议的主体资格及履行协议的相关事项作出声明和保证,并明确协议各方因违反声明和保证应承担相应责任。示例如下:】

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 甲方已经取得【】人民政府的正式授权及其他必要的同意和批准,代表【】人民政府签订本协议。

(2) 甲方具有与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充分的法律权利、权力和授权,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和政府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的授权文件和其组织规则中的任何内容或与之相冲突,也不违反任何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性文件或安排,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 甲方已尽合理审慎地编制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技术资料,其中关于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城乡规划及土地供应方式已经得到政府有权部门的审核或初步确认,在招标文件中预测的未来使用者数量、市场需求情况等作为财务模型测算基础的数据谨供参考,甲方不承担因乙方直接使用或间接利用上述资料而导致失误或损失的责任,但甲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隐瞒或欺骗、重大失实或误导、重大不实披露情形的除外。

(4) 甲方承诺所声明与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 【其他声明和保证】。

(6) 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或在此所作出的保证在未来无法实现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和不能实现的保证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导致乙方签订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 乙方是根据【适用法律合法成立(适用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国(或地区)法律合法成立并已根据适用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报备(适用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和有效存续的公司。

(2) 乙方已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同意与批准。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乙方违反适用法律、行政决定、生效判决或裁决的强制性规定,也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会违反乙方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 乙方已完全独立并尽合理审慎地研究和评估了招标文件提供的参考性技术资料,并基于其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城乡规划及土地供应方式、预测的未来使用者数量和市场等数据作出的独立判断签署本协议。

(4) 乙方具有从事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条件和能力,在特许经营者选择过程中提供的项目管理经验、专业运营能力、企业综合实力、信用状况等方面情况真实、准确、完整。

(5) 乙方承诺所声明和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其他声明和保证】

(7) 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或在此所作出的保证在未来无法实现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和不能实现的保证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导致甲方签订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4条  协议生效条件

【说明: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融资条件是否具备,政府方承诺的支持条件是否提供等不应作为生效条件。示例如下:】

本协议满足以下条件后即生效:

1. 本协议已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

2. 【其他生效条件,如有。】【说明:为维护特许经营者选择采用公开竞争方式(如公开招标)的严肃性和维护甲、乙双方权益,《范本》建议协议签署即生效,附加其他生效条件应审慎论证。】

第5条  协议构成及优先次序

1. 协议构成

本协议由以下构成:

(1)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

(2) 本协议正文和附件;

(3) 双方约定的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4. 优先次序

(1) 前款所列文件构成本协议整体,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前款所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2) 同一顺序中的文件有不同约定的,以日期在后的文件为准。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 协议附录

达成本协议过程中形成的以下附录,用于需要对本协议条款释义时参考:

(1) 甲方与特许经营者签署的初步协议(设立项目公司情形);

(2) 特许经营者获得的中标(或中选、成交等)通知书;

(3) 双方在本协议谈判阶段签署的备忘录或共同确认的会议纪要中未纳入本协议的内容;

(4) 特许经营者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招标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但不包括未被招标人接受的偏差意见);

(5) 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第二章  协议主体及主要权利义务

【说明:本章重点明确协议各方主体资格,并概括性地约定各主体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示例如下:】

第6条  甲方的主体资格和主要权利义务

1. 甲方的主体资格

(1) 甲方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

(2) 如因行政区划调整或机构调整,甲方被撤销或被合并的,由承继其相关职能的机构或合并后的政府主体完全承继本协议,并继续履行本协议中甲方义务、行使甲方权利。承继甲方职能的机构或政府主体不明确的,应当由政府继续履行甲方义务、行使甲方权利。本协议在前述承继完成之前的履行情况(包括所产生的甲方责任),对承继方具有约束力、并由承继方全部承担。

(3) 甲方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其他信息(或有):      

2. 甲方的主要权利

【说明:本条以本协议相关约定为依据,概要性梳理和明确实施机构在本协议项下所拥有的主要权利内容。在实施机构由政府特定行业管理部门担任时,本节内容不包括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相关行政监管的权力。示例如下:】

甲方根据适用法律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各项合同权利。甲方的权利包括:

(1) 对乙方项目投资资金及时足额筹措到位和合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如有)拥有知情、检查、监督等权利。

(2) 对乙方所承担工程建设标准应用、工程进度控制、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管理等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

(3) 对项目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或服务质量等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定期开展运营评价的权利。

(4) 在乙方违约时提取履约保函的权利。

(5) 在特许经营期满接收项目设施及权益的权利。

(6) 在乙方严重违约时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介入或接管项目的权利以及解除本协议的权利。

3. 甲方的主要义务

【说明:本条应以本协议相关约定为依据,概要性梳理和明确实施机构在本协议执行中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在实施机构由政府特定行业管理部门担任时,本节内容不包括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相关行政监管应承担的相关义务。示例如下:】

(1) 依法保持按照本协议授予乙方的从事本项目特许经营活动的相关权利在特许经营期内合法有效。

(2) 在本级人民政府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依法履行项目投资管理程序(含履行项目审核备程序等),协助乙方申请和办理有关项目投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等必需的行政许可或其他批文。

(3) 应乙方申请或请求依适用法律及时组织或协调政府有权部门对项目开展竣工验收和专项验收(如有)。

(4) 依照协议约定落实政府承诺为本项目提供的投资支持(如有),按照行业统一规定支持本项目申请政府运营补贴(如有)。

(5) 在出现行政区划调整、地方政府换届、政府相关部门机构或职能调整、实施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形时,确保不影响正常履行本协议。

(6) 就本项目依法申请国家或省市相关专项或奖励资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向乙方提供协助。

(7) 维护乙方按协议约定对项目开展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自主权。

(8) 在保障项目质量和产出(服务)效果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和协助乙方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获得额外收益。

(9) 在保障项目质量、产出(服务)效果和必要的融资需求的前提下,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鼓励探索通过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依法合规盘活存量资产。

(10) 若甲方征收、征用本项目,依法给予乙方公平合理的补偿。

(11) 履行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应由甲方履行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7条  乙方的主体资格和主要权利义务

【说明:本条以下示例内容按项目公司作为乙方提供协议条款编写参考。】

1. 乙方的主体资格

(1) 乙方为【】,是由本项目特许经营者与政府出资人代表(如有)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

(2) 乙方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其他信息(或有):               

2. 乙方的主要权利

【说明:本节应以本协议相关约定为依据,概要性梳理和明确特许经营者在本协议项下所拥有的主要权利内容。示例如下:】

(1) 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从事本项目特许经营活动的相关权利,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本项目拥有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维修相关权利。

(2) 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利用乙方享有的项目收益和乙方对项目持有的权益进行融资(含再融资,下同)的权利,但该等权利不得减损乙方负有的依照本协议对项目进行建设和运营的义务。

(3) 按照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约定自主经营项目并获得相应的项目收入的权利。

(4) 在特许经营期内,有权按相关政策申请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提供的相关奖励、补贴或优惠政策。

(5) 因公共利益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如需按甲方要求提供额外服务或发生中断服务导致乙方增加成本或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或政府相应补偿。

3. 乙方的主要义务

【说明:本条应以本协议相关约定为依据,概要性梳理和明确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承担的主要义务。示例如下】

(1) 按照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项目投资、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义务。

(2) 按本协议约定提供质量合格、持续稳定的公共服务或产品,并按适用法律要求和本协议约定承担普遍服务义务。

(3) 按本协议约定接受甲方的履约监管,按适用法律要求接受和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对项目的行政监督管理。

(4) 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筹措到位,并合规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

(5) 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依法履行项目投资管理程序,依法取得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涉及的相关行政许可。

(6) 按政府有关部门最终同意的项目建设文件开展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产出(服务)方案,以及建设和产出技术标准等符合相关要求。

(7) 按本协议和适用法律及时公开项目信息,如乙方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依法依规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

(8) 特许经营期届满按本协议约定移交项目资产。

(9) 本协议约定和适用法律确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授权及资产权属

【说明:本章主要约定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的内容、排他性条件、资产权属、履约担保等事项。示例如下:】

第8条  特许经营授予程序及遵守

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获得本项目特许经营授权。

2. 甲方依照政府的授权,有权依照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变更或终止已经向乙方授予的特许经营相关权利。前述行为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依照适用法律或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或提请政府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 项目公司不得对外投资或从事特许经营授权范围之外的其他违反本协议目的的经营活动,但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合法创新经营模式获取收益且不对提供本项目项下公共服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除外。

4. 乙方不得将依据本协议授予的特许经营相关权利进行转让、出租或质押,但依据本协议和适用法律在不减损甲方权利和乙方义务的情况下为项目进行融资或再融资目的并经甲方同意而进行的收益权转让、质押除外。

第9条  特许经营授权内容

甲方授予乙方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内的以下权利:

1. 乙方拥有根据本协议约定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维修的权利。

2. 乙方拥有特许经营期内依据本协议约定排他运营本项目和合法经营本项目资产的权利,并承担项目运营主体责任。乙方可将项目运营部分工作委托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实施,但不免除或减损乙方应承担的运营主体责任。

3.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有通过合法经营获得相关收入的权利。乙方收入来源包括【注:此处应列明乙方主要收入构成和主要来源】。

4.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

5. 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特许经营授权所明确的范围、项目内容和经营种类。凡是本协议未明确的特许经营相关权利,乙方必须经过甲方或政府的书面许可方可行使。

6. 除本协议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乙方无需为取得本项目特许经营相关权利向甲方或政府或任何其他政府部门支付任何费用。

7. 社会公众有权依据适用法律对乙方履行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移交全过程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乙方应依法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8.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国家另有相关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向甲方移交本项目,自行承担项目债务,并不得再以本项目运营方名义开展活动。

第10条  特许经营实施方式

【说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特许经营项目可合理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等具体实施方式。此条应明确具体方式,并简述项目交易结构安排等。】

本项目采用【BOT方式】实施。主要安排是:【】。

第11条  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内容服务区域或范围

【说明:约定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内容,项目服务区域等事项。示例如下:】

1. 由乙方承担的本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具体内容(或范围)是:【具体约定】

2. 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区域和/或服务对象范围具体是:【具体约定】

第12条  特许经营期

1. 特许经营期基本约定

【说明: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年【】个月零【】天,自本协议生效日起算。

(2) 双方约定,本项目约定完工日为【 年 月 日】;项目运营期自约定完工日的下一个公历日(含)起算;特许经营期届满日为【 年 月 日(含本日)】。

2. 特许经营期的期限调整

(1) 因项目建设进度提前或滞后,按本协议对进度偏差导致的特许经营期的期限调整的相关约定进行调整。

(2) 因出现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可以调整特许经营期限的情形,按约定相应调整特许经营期限。【说明:例如甲方以延长特许经营期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合理补偿等。】

(3) 如适用法律对项目收费期有规定的,调整后的特许经营期应符合相关规定,特许经营期届满日不得晚于项目收费期届满日。

第13条  特许经营期届满终止后的优先权

【说明:特许经营期届满如政府方决定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运营本项目,甲方将按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承担,并重新订立特许经营协议。】

第14条  特许经营排他性和竞争性项目

1. 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和政府部门不以任何方式将已授予乙方的本项目特许经营相关权利的全部或部分重复授予第三方,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授权的内容、妨碍乙方行使特许经营的相关权利。

2. 在乙方的特许经营相关权利受到第三方实质性妨碍时,甲方应予以排除,但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3. 特许经营期内,如因公共利益原因需要新建竞争性项目,甲、乙双方本着公共利益和乙方权益并重的原则,具体协商竞争性项目对本项目造成影响的解决方式。【说明:竞争性项目是指其投资建设将对本项目收入形成不利影响且该等影响在甲方选择特许经营者时并未要求纳入乙方报价考虑的其他项目】。

第15条  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利益分配方式

1. 经营范围:【说明:应包括与项目公司所承担投资、建设和运营责任相匹配的相关内容。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2. 乙方首期注册资本为【】万元,在项目建设期间逐步扩大注册资本,最终注册资本不低于【】。【说明:也可根据项目资本金的要求约定注册资本,在项目建设期间逐步实缴到位,但不得迟于公司法规定的缴足期限。】

3. 乙方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或其他方式】。

4. 出资比例:【列示项目公司全部股东出资比例】。

5. 乙方股东利益分配方式:【按股东协议列示乙方股东利益分配方式,如分红比例等。】

第16条  对项目公司股权、经营行为的限制

1. 项目前期及建设期期间以及运营期开始之后满【】年期间内,乙方变更股东,须经甲方书面同意,除非该股权结构变更是适用法律所要求,或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或政府的部门命令的变更;对于有利于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或项目实施的股权结构调整,甲方予以支持,且无合理理由不应当拒绝给予同意,但前提是股权变更不应不合理地减损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履行本协议的能力且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和适用法律对股权结构的要求。上述期间后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如需调整,则应知会甲方,甲方有权基于是否不合理地减损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履行本协议的能力、是否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是否违背适用法律对股权结构的要求等,对股权结构调整提出异议,项目公司有义务消除异议或终止调整,且在消除异议前乙方不得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变更股东时,新股东应当对甲方承诺履行本协议下乙方股东的义务并证明其具有履约能力,且股东变更应符合适用法律及政策性规定的有关要求(如有)。

2. 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应按适用法律执行并需事先报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经营范围及股权结构等须符合适用法律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3. 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或对本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进行投资、资金借贷及借贷担保(包括为其股东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行为,不得承担其股东的债务。

第17条  项目资产与权属

【说明:项目资产权属类型包括所有权以及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分权等权能,应按项目资产特点分类明确各类资产的权属及使用限制。可按政府移交资产、乙方新建项目资产、运营期间更新重置和追加投资资产进行分类明确或约定,示例如下:】

1. 政府向乙方移交资产与权属

【说明:如涉及政府向乙方移交资产与权属情形,具体参见本协议第40条“政府提供的运营条件”有关内容。】

2. 乙方新增项目资产与权属

【说明:指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通过其投资行为而新增的资产,具体包括项目更新重置形成的资产、项目追加投资形成的资产。】

3. 资产使用限制

【说明:根据项目资产具体情况明确对相关资产的使用限制。】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项目资产进行抵押、质押、出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18条  用地获取和使用权利

【说明:对于符合规划及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此条需明确本项目所涉及土地的获取方式、甲乙双方就土地申请和手续办理的责任分工、乙方的土地使用权和使用土地的相关权利约定等内容。示例如下:】

1. 本项目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是:【具体约定】。

2. 双方约定取得本项目相关土地(地块)使用权的责任分工是:【具体约定】。

3.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在项目前期阶段已经取得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土地规划文件,并为乙方确定项目选址提供协助。

4. 乙方应结合项目前期勘察设计工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项目用地需求,或在甲方已经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提出新增用地需求,并按适用法律的规定提出用地申请。

5.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并确保乙方提出的合理用地申请(如有)能够获得有权机关批准或利益相关方同意,但因乙方不能缴纳特许经营者选择文件(如招标文件)已明确列出的用地相关费用(如有)导致无法获得批准和土地的除外。

6. 按分工应由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提供乙方使用的土地,甲方应当及时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7. 按分工应由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甲方应配合并督促乙方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8. 在项目建设实施期间和运营期间,乙方应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合理利用项目土地。【说明:对于特定类型特许经营项目,在依法依规并经甲方同意和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前提下,甲方支持乙方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采用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分层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措施提高项目土地利用效率、拓展项目使用者付费收入渠道。】

9. 【其他约定】

第19条  履约担保

【说明:按招标文件明确的履约担保条件和方式载明相关约定。】

1. 本项目履约保函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天内按约定格式向甲方开具。

2. 履约保函被提取任意金额后,乙方应在【】天内将履约担保金额恢复至原始金额。

3. 若甲方不当提取履约保函中金额,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提取款项,并支付利息及相关补偿。

4. 对于特许经营期届满时的项目移交,乙方须按本协议约定另行向甲方提交移交保函。

第20条  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情况书面报告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政府监管要求,向甲方定期提供书面报告,内容应按约定或政府监管要求,反映项目特许经营投资、建设、运营、收费等情况。


第四章  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筹措

【说明:在本章中,甲、乙双方就本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筹措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第21条  项目总投资和投资计划

1. 本协议生效后【时间期间】之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初步投资计划,重点说明项目公司认缴注册资金、项目前期工作资金安排和到位计划。

2. 政府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概算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时间期间】天之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详细投资计划;企业投资项目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后【时间期间】天之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详细投资计划。详细投资计划包括本项目总投资额及其构成、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项目建设资金(包括项目资本金和债务融资资金)筹措安排和到位计划等信息。

3. 甲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项目相关文件(含项目技术文件、批复文件等),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方法【双方可具体约定】对乙方提交的详细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合理修订要求。甲方最终接收(或经甲方审核后)的详细投资计划将作为甲方对本项目实施投融资监管的依据。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的,乙方应向甲方说明理由并提交调整后的投资计划,甲方有权进行审核并提出合理修订要求。

4. 在建设实施期间,当工程投资因各种原因出现较大幅度变化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更新的项目投资计划。

第22条  资金筹措

1. 项目资本金

(1) 本项目资本金比例按照项目总投资的【%】设置,最终所需项目资本金根据项目总投资执行情况按国家相关政策制度确定,乙方各股东应按最终确定的项目资本金履行资本金出资义务。

(2) 乙方各股东对本项目的资本金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具体是:【】。

(3) 乙方需确保本项目所使用项目资本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合法合规【,政府出资人代表不得以其自有资金代替政府的资本金出资】。

(4) 乙方【和政府出资人代表】应按协议约定确保资本金到位。

2. 其他建设资金筹措

(1) 项目资本金之外的建设资金需求,由乙方负责通过债务融资等方式解决,并由乙方负责项目债务资金偿还。

(2) 如项目融资机构要求乙方(项目公司)股东提供担保保证等增信措施,乙方各股东按股东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增信责任。【说明:对于有政府资本金注入的特许经营项目,政府出资人代表不得承担融资担保责任。】

(3) 乙方可以采用其享有的项目预期收益质押等方式为项目融资;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使用本项目相关权益为项目融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4) 乙方为项目签署融资合同须在正式签约前提交甲方,甲方在【时间期间】内作出审查决定,以确保融资合同不损害公共利益及政府方利益;甲方逾期未作出审查决定的,视为审查通过。甲方的审查不减少或减轻乙方在融资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责任。

第23条  甲方提供的投融资支持

【说明:根据项目情况具体约定。政府可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除此之外,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

第24条  投融资违约事项

【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具体约定。相关事项可包括如:政府投资支持资金不能按承诺到位、乙方资金筹措不到位、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等。】

【说明:为便于协议文本阅读使用,可在各章设置专门的“违约事项”条目对该章涉及的特定违约事项或情形进行约定,并可进一步按违约方和违约程度(例如一般违约和严重违约)等维度进行分类,而对违约事项的责任承担处理措施则在《范本》的“违约责任”章节中予以集中或分类约定。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

【说明:按新机制明确的特许经营实施流程,需在选定特许经营者后由特许经营者履行项目投资管理审核备程序,因此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需按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和协议约定承担项目前期工作相关工作职责,以及相关投资支出。参考如下:】

第25条  项目前期工作范围和实施分工

1. 纳入本项目实施范围(计入本项目总投资)的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具体约定】。

2. 甲方和政府方与乙方分别承担的本项目前期工作分工安排是:【具体约定】。

【说明:纳入特许经营项目投资范围的前期工作均应由乙方组织实施和承担全部投资经费。甲、乙双方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具体实施分工安排、进度要求、前期工作质量责任机制和前期经费使用控制方法等。在协议生效后,项目前期工作安排的可能方式包括:政府方将已完成的前期工作移交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政府方将正在承担的前期工作转交乙方实施或继续由政府方实施、对尚未开展的部分前期工作经乙方同意由政府方组织实施等。】

3. 甲方和政府方承担的前期工作支出纳入本项目总投资,应符合项目估(概)算编制规定;除另有来源安排或约定外,甲方为本项目编制特许经营方案等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26条  前期工作要求

1. 协议生效后乙方即应及时组织安排和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并在协议生效后【天数】日内向甲方提交一份前期工作计划。前期工作计划应明确前期工作内容、各方分工、时间安排和前期工作进度目标等,经甲方审定后作为前期工作进度控制和监管的依据。乙方须定期【具体约定】向甲方报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提出建议。

2. 甲方和乙方承担的前期工作均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和深度应达到相应要求;前期工作按规定对承担单位有资质条件要求的相关工作,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3. 乙方应对本项目全部前期工作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负总责,政府方须就其分工组织实施的前期工作质量、进度和相应的经费支出控制负责【双方约定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

4. 在前期工作过程中,对于外部环境和条件的重大变化(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产业和财税金融政策变化等),乙方应及时评估对本项目的影响并向甲方报告。

5. 对于项目前期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复文件,如涉及需要变更批复对象为乙方时,乙方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甲方应给予必要支持和便利。

6. 乙方应按审定计划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甲方应按审定的计划保障乙方开展前期工作所必需的合理时间,并为乙方开展前期工作提供相关协助、协调等支持帮助。

7. 除非以下原因所导致,如项目前期工作出现滞后、返工等情形,以及由此可能进一步导致的项目进度延误、乙方费用增加等风险和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造成违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1) 甲方或政府方的过错;

(2) 政府方调整本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或建设标准;

(3) 政府方权限范围内涉及的地方政策变化、本项目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调整。

第27条  甲方提供的前期资料

1. 本协议生效后【时间期间】之内,甲方应向乙方移交项目前期资料。

2. 对于甲方向乙方移交的前期资料,以及前期由甲方协助乙方从相关方面获得的其他资料,甲方不承担因乙方直接使用或间接利用此类资料而导致失误或损失的责任,但甲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隐瞒或欺骗、重大失实或误导、重大不实披露情形的除外。

第28条  履行审核备程序

1. 乙方应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核备程序,获得政府有权部门审批、核准通过的批复,或按规定完成项目备案。

2. 乙方实质性开始履行审核备程序的时间不应晚于【 年 月 日】;该时间按有关部门正式受理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请求的时间确定。

【说明:甲、乙双方也可增加约定前期工作过程中其他重要时间节点作为甲方对项目前期工作实施进度监管的依据。】

3. 乙方在前期工作中所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产出(服务)方案应符合特许经营者公开竞争文件(如招标文件)的要求或本协议约定。

4. 项目履行审核备程序向有关部门正式上报、提交相关报告、申请之前,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上报。

5. 如项目履行审核备程序未获通过,甲、乙双方应解除本协议。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自行承担各自损失。如属于甲方或政府方原因导致项目未获通过,政府方应按约定【双方具体约定】给予乙方合理补偿;如属于乙方原因导致未获通过,则乙方尚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约定】。

6. 项目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如发生变更建设地点、调整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重大情形,需经甲、乙双方同意;之后乙方应报请原审批、核准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程序;必要时乙方应配合甲方重新开展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和特许经营方案报审工作。

第29条  前期工作违约事项

【双方具体约定违约事项,如对前期工作质量、进度、履行投资管理程序等设置违约事项。】


第六章  项目工程建设

【说明:本章对项目建设实施相关事项进行约定,项目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准备、建设实施和建设完成三个有机衔接的环节,乙方应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实现项目建设的质量、工期、安全和投资控制目标,并履行相关项目验收程序。参考条款如下:】

第30条  政府方提供的建设条件

1. 政府方承诺为本项目建设提供的条件包括:【】。

【说明:在此条列明政府方为本项目提供的建设条件;明确政府方所提供各种条件的提供地点、技术规格、提供或移交方式、提供进度计划、是否收取费用和费用标准等事项。】

2. 如政府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提供所承诺的建设条件并导致项目建设受到不利影响,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3. 对于不属于政府方承诺提供的建设条件,甲方可为乙方落实此类建设条件提供帮助,但不应视为甲方或政府方需承担提供责任。

第31条  项目建设总要求

1. 乙方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按照有关部门审查、审定、审批的项目技术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等)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本协议约定进度计划完成项目建设。

2. 乙方应规范开展和管理本阶段涉及的勘察设计工作(如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按规定履行相关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程序;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完成初步设计批复。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落实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如项目存在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风险较大、维修养护困难等特点,应加强勘察深度,结合施工、运维需求细化设计方案,强化建设风险过程管控。

3. 乙方是本项目质量、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须履行好建设全过程质量、生态环境和安全责任,依法为本项目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保证体系,并应建立规范的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督促参建各方落实工程质量、生态环境和安全的相关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工程质量、生态环境和安全工作。项目建设期间乙方应按相关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按规定办理和监督本项目相关参建单位按规定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取得必备的前置要件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甲方依法向乙方提供相关协助和配合。

5. 甲方鼓励和支持乙方根据项目特点和管理需要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积极推广应用数字化技术。如甲方应用数字化技术开展项目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乙方应予以必要配合【具体约定乙方配合事宜】。

6.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工作报告,接受甲方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甲方有权就本项目工程建设管理情况按本协议约定安排现场检查或定期巡查活动【双方具体约定,包括检查巡查的内容范围、时间或周期安排、组织方式等】,乙方应予以配合。

7. 乙方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本项目建设各种竣工验收程序,甲方应主动予以项目竣工验收支持。

第32条  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

【说明:特许经营协议对项目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应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

1. 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投资应按相关规定(如有)纳入本项目投资概算并按规定由乙方承担。

2. 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所涉及补偿安置等工作由政府方负责组织实施。【乙方应按规定(如有)与政府方相关部门就项目用地征收和补偿安置进度控制、投资费用支出和控制、乙方应负责或承担的配合工作、相关责权利安排、工作协调机制等事宜签订协议。】

3. 【其他约定】

第33条  进度控制和特许经营期调整

据情况决定对相关节点日期是否进行延期并及时通知乙方。对于乙方基于甲方原因而提出的延期申请,甲方应予同意,但对乙方所申请的延期幅度或向甲方的补偿诉求由双方具体协商。

1.约定完工日

(1)乙方应在约定完工日或之前完成项目建设,达到项目在约定完工日应当实现的建设进度要求。

(2)如出现本协议甲方同意的延期情形,则约定完工日日期应结合甲方同意的延期、甲方对乙方采取的工期补偿措施(如有)等因素作相应调整。【说明:约定完工日日期不作前移调整,除非出现项目建设内容减少等特殊情形。】

2.进度计划

(1)【项目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项目进度计划(简称《进度计划》),在该计划中列明项目工期安排关键线路、各里程碑节点计划日期(含约定完工日)等。【说明:该《进度计划》作为甲、乙双方根据工期执行情况,调整约定完工日、特许经营期和判定项目工期违约的基本依据。】

(2)甲方有权对《进度计划》是否符合本协议对项目建设进度的要求(包括对约定完工日的目标要求)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要求,乙方应予修订。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对《进度计划》的审核、同意或要求乙方修订,旨在监督和推进项目建设,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3.预期的延误

(1)如果乙方认为工程建设将不能按照《进度计划》确定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完成,或者工程没有达到预期进度,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通知应包括不能或预计不能达到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延误或预期延误的原因、达到预期目标控制点的预计天数,以及对本项目产生的任何其他能合理预见的影响、乙方采取的或将采取的补救措施等】

(2)上述通知的送达并不能解除乙方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合理的、进一步的措施来减轻延误造成的影响。

(3)乙方应根据甲方同意的延误请求,及时修订《进度计划》,说明对工期和约定完工日的影响,并报甲方审核确认。

4.延期事由与获准

(1)若由于下列任何一个事件导致项目进度计划里程碑节点延误,乙方有权要求向后调整约定完工日(建设期相应延长)。

【相关事件情形可能包括:

a. 因甲方、政府方承担的相关工作(如拆迁)延期而导致的项目延误;

b. 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延误;

c. 由乙方提出并经有权部门审定批准的变更引起的延误,但乙方在该变更已经导致工期延误之后才提出的延期请求除外;

d. 政府方要求或同意暂停施工或延缓施工(因乙方违法、违约原因的除外);

e. 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文物或其他有保护价值的埋藏物;

f. 因不可预见的地质问题导致重大设计变更;

g. 发生不可抗力;

h. 因法律变更引起的延误。】

(2)上述延期申请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方可获得批准:

a. 乙方在延误事件发生后【在约定时间内】向甲方送达一份书面通知,声明要求延期,而且应说明造成项目延误的原因、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对约定完工日的影响,以及申请约定完工日后移的延期时间等;

b. 乙方应向甲方合理证明预计的项目进度计划关键线路节点(包括约定完工日)日期已被或将被延误;并且乙方已经采取合理的措施将延期减少至最低。

c.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得因自身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要求延期。

(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延期申请后【】日内根据情况决定对相关节点日期是否进行延期并及时通知乙方。对于乙方基于甲方原因而提出的延期申请,甲方应予同意,但对乙方所申请的延期幅度或向甲方的补偿诉求由双方具体协商。

(4)甲方同意延期申请的,乙方相应修订《进度计划》并报甲方审核;如涉及甲方同意的延期导致约定完工日调整的情形,《进度计划》应予体现。甲方不同意延期申请的,应向乙方说明理由;对于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书面回复的,视为甲方同意延期;乙方对甲方意见和理由有异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或进一步采取其他措施处理分歧、纠纷期间,乙方均应正常开展项目建设。

5. 进度偏差导致的特许经营期限调整

(1) 如经甲方同意的延期导致约定完工日作推迟调整,则以调整后的约定完工日的下一日为项目运营期的起点,并相应顺延特许经营期届满日期;调整特许经营期届满日期的具体顺延时间长度结合约定完工日调整情况、甲方可能向乙方承担的其他相关补偿事项等因素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 如项目实际完工日相较约定完工日(同口径比较)提前,一旦具备运营条件(包括获得有关方面必要的运营批准),乙方即可提前开始项目运营,本协议约定的或双方在此前已经调整的特许经营期届满日期维持不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说明:本示例条款意在鼓励项目尽早实现提前完工和运营;对于具体项目,也可按保持运营期长度不变或研究采用折中方案另行约定特许经营期届满日期的调整方法。】

(3) 如项目实际完工日相较约定完工日(同口径比较)滞后,本协议约定的或双方在此前已经调整的特许经营期届满日期维持不变。【说明:本示例条款下项目实际拥有的运营期将短于协议约定的运营期;对于具体项目,尚应结合对乙方进度违约设置的处理措施等因素另行研究约定特许经营期届满日期(运营期)的调整方法。】

(4) 因上述原因对特许经营期限的调整,须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由甲、乙双方进行复核确认并签署补充协议。

(5) 如适用法律对项目收费期限另有规定的,依据本款对特许经营期的上述调整,以及依据本协议其他约定对特许经营期的调整,对项目特许经营期(或运营期)的调整结果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34条  投资控制

1. 乙方应保证工程建设资金足额投入到位,确保工程投资控制在经甲方确认的投资计划中列明的项目总投资范围内。

2. 乙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行业管理相关规范规程编制项目概算等文件,从工程勘察设计源头做深做实投资控制工作。

3. 在本项目范围内,如工程投资发生超支(超出详细投资计划列明的总投资),乙方应负责及时筹措项目新增资金;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超支资金由乙方承担。如实现投资节约,在符合各类专项资金(如有)使用政策的前提下,除非另有约定,项目因投资节约实现的相关效益由乙方享有。

4.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投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依规开展工程招标、按规定及时履行工程重大变更审批和概算调整程序(如有)、及时开展投资合规性检查和整改等工作,以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并为项目建成后申报项目产品或服务政府定价(如有)、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投资统计等工作提供规范的资料和数据依据。

5. 如项目使用政府资本金注入,乙方应按相关规定做好项目中政府资本金管理工作,包括配合相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开展政府投资绩效评价等。

6. 【其他约定】

第35条  工程招标

1. 乙方应当依法和依据项目批复文件要求开展相关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招标工作。

2. 对于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本项目特许经营者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乙方可以不进行招标,依法与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者(或其中符合条件的联合体成员单位)直接签订发包合同,但须符合本协议相关约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3. 本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承担重要检验、监测和试验任务的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经验。

4.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项目招标、签约及履行情况,涉及分包的,应同时报告分包的签约和履行情况。

第36条  工程变更管理

1. 本协议所称工程变更指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工程实际采用的工程技术方案(包括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产出(服务)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关键设备选型和指标等)相对于经批复(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或乙方按规定完成相应审查程序并向甲方报备(对于企业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所发生的变更。【说明:具体行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项目履行通过审核备程序后【】日内,乙方应当编制本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报甲方审核。

3.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乙方双方均有权提出工程变更请(要)求或建议;乙方应及时【或双方协商具体时间安排】和充分论证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对项目的影响,除非甲、乙双方认为因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变更措施的情形外,双方需就变更方案及其相关的责权利处理方案等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对于甲方提出的变更导致乙方利益减损的,甲方应予以合理补偿;对于乙方提出的变更导致乙方利益减损的,甲方可视变更情形给予乙方必要和合理补偿;无论甲方或乙方提出的变更形成项目利益增益的,甲、乙双方具体协商项目利益增益分配方式【具体约定】。

4. 对于源自不可抗力因素事件、法律变更而必须实施的工程变更,乙方应及时实施并向甲方报告;政府方可视情况对乙方提供必要和恰当的救济。

5. 乙方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第37条  工程验收

1. 乙方在条件具备时应依法依规及时履行项目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程序,取得相关验收批复文件。对特定验收事项,乙方应就验收组织安排和时间计划等信息提前【】天通知甲方。

2.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甲方有权按验收组织方(含乙方作为组织方)安排或邀请派出合适人选担任该特定验收事项的领导小组成员或专家组成员,或派出单位代表参加验收会议。对于按规定并非必须安排甲方参加的情形,甲方是否派出代表出席验收会议不影响验收组织方(含乙方作为组织方)按规定及时履行项目相关验收程序。

3. 由于乙方未能及时组织或提请相关验收、验收单位未能及时安排验收,或相关验收未能一次通过等而导致的全部项目风险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 对属于政府方权限范围内的验收事项,甲方可为乙方开展此类验收工作提供协助,但甲方并不因此对验收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第38条  工程保险

乙方应及时为本项目足额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其他通常的、合理的或者中国法律、法规要求所必需的保险(如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内容具体约定】

第39条  工程建设违约事项

【说明:甲、乙双方具体约定。乙方建设期违约事项应包括工程质量、安全或环境管理违约,工期违约,不依法履行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程序,工程招标违约等;甲方和政府方建设期违约事项包括不按协议约定提供相关建设条件、政府方承担的拆迁安置工作进度滞后、甲方不按约定及时审批审核乙方提交的报告等。】


第七章  运营和服务

【说明:本章重点约定特许经营项目政府提供的运营条件、运营服务标准和要求、更新重置及追加投资、服务计量、运营期保险、政府监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40条  政府提供的运营条件

【说明:基于甲、乙双方对项目运营条件所达成的共识,特许经营协议应约定政府有义务和责任为保障项目正常运营提供的相关运营条件,但对于应由或可由乙方以市场化方式取得的相关条件不宜作为政府方提供的运营条件。政府提供的运营条件包括如:

(1)项目运营所需的外部配套设施、设备和服务及其具体内容、规格、提供方式(无偿提供、租赁等)和费用标准等。对于涉及政府向项目公司转让相关资产或资产经营权、出租资产等的资产移交情形(例如在项目公司投资范围仅包括项目局部功能模块的情形下,政府方可能将其自行投资建设形成的项目其他资产交由项目公司统一组织运营管理),则需对政府移交相关资产的移交准备工作、移交范围和标准、移交程序、可能的价款支付安排、违规处理等事项进行约定。

(2)项目生产运营所需应当由政府方予以提供或保障的特定资源及其来源、质量、提供方式和费用标准等,如自来水厂的原水水源、水质及水价;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来源、进水水质等。

(3)对不属于本项目责任范围内的项目特定产出物的处置方式及配套条件,可能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污泥的处置,垃圾焚烧厂的飞灰、灰渣的处置等。

(4)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其他保障条件】

第41条  试运营和正式运营

【说明:特许经营协议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试运行或试运营的安排,应明确开始正式运营的前提条件、时间和确认方式等。本《范本》暂统一使用“试运营”一词以作示例,具体项目根据行业规范或惯例可分别采用“试运行”、“试运营”或其他类似用词。具体说明如下:

(1)试运营。如需进行试运营的,协议需约定申请试运营的前提条件和技术标准,申请程序安排及取得许可,试运营的期限,地方和行业规范要求等。

(2)正式运营。特许经营协议应约定正式运营的前提条件,申请进行正式运营的程序,正式运营开始时间和确认方式等。

(3)采用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权机构代为向用户收费,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的项目,协议应约定自试运营或正式运营之日起按约定向特许经营者支付服务费用。】

【示例如下:】

1. 试运营

(1)试运营前提条件

乙方在试运营之前,应按试运营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完成本项目相关验收等必需的前置工作,达到开展试运营的技术条件、组织条件和相关审批条件。

(2)项目启动试运营的程序

a. 在具备试运营条件后乙方应至少提前【】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开始试运营的书面通知,告知预计的开始试运营的日期,并提交能够说明项目已具备开始试运营条件的书面材料。试运营应在甲方代表到场的情况下进行。

b. 甲方应自接到开始试运营申请之日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开始试运营,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逾期未通知亦未书面陈述不同意理由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开始试运营。

c. 甲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落实或协助落实向乙方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试运营条件。

d. 试运营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试运营已完毕的书面报告,阐明试运营的详细程序及结果。

(3)试运营的一般规定

a. 试运营应不少于【】天,且不应超过【】天;

b. 进行试运营时,所有测量数据及测试结果均不得进行误差调整;所有的系统的功能测试应同时进行。

c. 试运营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规定。

(4)试运营期间的项目成本和收入处理

【双方具体约定。】

2. 正式运营

(1)乙方应在完成试运营并具备正式运营条件后书面向甲方提出开始正式运营的申请。

(2)甲方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乙方申请的“正式运营日”,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逾期未通知亦未书面陈述不同意理由的,视为乙方申请的正式运营之日为“正式运营日”。

(3)自正式运营日起,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为项目运营提供必要条件【如有或具体约定】。

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增加,乙方有权按协议的规定获得运营期行业补偿调整或增加特许经营期【具体根据项目情况约定】;对于因法律变更引起的服务要求变更而导致乙方的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减少,甲方有权调整行业补助金额【具体根据项目情况约定】。

(7)乙方为履行本协议的规定所做的任何服务的变更或修改,包括客运服务标准、年度运营计划等,应根据合理需要在相应的场所或媒体进行公示,公示后执行。

2. 临时关闭或暂停运营服务

因政策要求或甲方及政府方需要临时关闭或暂停项目运营的,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启动临时关闭或暂停情形下的运营服务预案。乙方执行临时关闭或暂停运营后,双方可根据其实际影响情况商谈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给予乙方补偿或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等内容。

第42条 质量和服务标准

【说明:协议应从维护环境、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员工及用户健康、符合安全法规、提高运营效率、创新服务等角度,约定项目运营安全、质量和服务标准。详细内容可在协议附件中约定。

(1)生产规模或服务能力。

(2)生产和服务安全。特许经营协议中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生产和服务的安全要求、安全制度、安全预防,明确安全责任等。如供气安全、供热安全等。

(3)服务标准。项目应根据地区和行业技术规程等在协议中明确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如污水厂的进水和出水标准、污泥处理处置等排放处置标准,自来水厂的供水水压、水质标准,供气单位的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等。向社会公开各项服务指标,接受社会的监督。

(4)质量和服务。应按照适用法律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明确服务内容、质量要求,建立质量检测制度。】

【示例如下:适用垃圾焚烧项目】

1. 乙方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明确环境风险防范、减缓措施,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应立即通报甲方,并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和服务;在事故影响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的影响。

2. 乙方应建立健全检测和检验制度,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烟气排放、炉渣排放和渗沥液处理等项目,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的汇总、归档工作。

3. 乙方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保障员工健康安全。

4.垃圾处理质量要求

垃圾焚烧处理质量、总体技术要求、外排烟气处理、残渣处理、废水处理、环境质量检测要求等应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技术规范和要求》的规定。

5.服务标准

(1)外排烟气标准及处理【根据项目具体约定,在线监控系统必须与环保部门联网】

(2)炉渣、飞灰处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约定】

(3)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的处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约定】

(4)臭气控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约定】

6.检测和环境保护【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约定】

第43条 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说明:特许经营协议应约定运营期间服务标准和要求的变更安排,包括:

(1)变更触发条件,如因政策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运营服务标准等。包括政策要求(如环保政策要求)或配合地方政府需要临时关闭或暂停项目运营的情形。

(2)变更程序,包括变更提出、评估、批准、认定等。

(3)变更服务、新增投资和运营费用的处理安排等。

(4)因政策要求(如环保政策要求)或配合地方政府需要临时关闭或暂停项目运营,需要给予的合理补偿等。】

【示例如下:适用轨道交通项目】

1.客运服务要求变更

(1)因适用法律变更或本项目运营和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作出修订,需要对本项目运营和服务进行调整的,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相关技术标准作出相应变更。

(2)甲方因城市管理或为公共利益需要对本项目运营管理提出变更要求的,乙方应做相应调整以满足该等要求。

(3)客运服务要求的变更和修改应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a. 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要求其提交客运服务要求变更和修改的计划。

b. 乙方应在【】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律变更或甲方的要求将变更和修改计划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政府部门;

c. 甲方就乙方提交的变更和修改计划给予书面答复,【 】个工作日内未答复的视同为同意。

(4)乙方要求变更服务标准的,应事先向甲方提供书面变更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5)变更和修改的效力

经甲方同意或视为同意的变更和修改的客运服务要求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由乙方遵照执行。

(6)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增加和补偿

乙方有义务尽其最大努力通过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尽可能减少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增加。对于因法律变更引起的服务要求变更而导致乙方的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增加,乙方有权按协议的规定获得运营期行业补偿调整或增加特许经营期【具体根据项目情况约定】;对于因法律变更引起的服务要求变更而导致乙方的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减少,甲方有权调整行业补助金额【具体根据项目情况约定】。

(7)乙方为履行本协议的规定所做的任何服务的变更或修改,包括客运服务标准、年度运营计划等,应根据合理需要在相应的场所或媒体进行公示,公示后执行。

2.临时关闭或暂停运营服务

因政策要求或甲方及政府方需要临时关闭或暂停项目运营的,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启动临时关闭或暂停情形下的运营服务预案。乙方执行临时关闭或暂停运营后,双方可根据其实际影响情况商谈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给予乙方补偿或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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