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什么样的亮点和创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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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政策系列宣传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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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分为总则、审查标准、审查机制、监督保障和附则五章,共有27条,各篇章之间各司其职、相互补充。明确了立法目的、审查范围、工作原则和职责划分等要素。
明确了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情形、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情形、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情形、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情形;确定了例外情形,规定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为维护国家安全、发展利益等情形,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政策措施,可以出台。明确了审查主体、审查程序等工作要求,建立重大政策措施会同审查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的监督保障机制,明确法律责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得到进一步增强。规定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条例》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条例》实施时间。在原有审查对象的基础上,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的法律、地方性法规纳入审查范围。
相关机关的职责划分更清晰,明确国务院应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国务院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开展审查工作等。针对审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情形进行系统梳理,优化四类审查标准。
进一步完善例外规定,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等纳入适用情形;规定了比例原则,加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等其他政策的统筹协调。
根据政策措施不同情形,合理确定审查主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督查、约谈等制度机制,明确法律责任,保障制度落实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