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古管理的意见》《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精神,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堆龙德庆区境内进行的一切考古调查工作,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和《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挖掘工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法》,在实施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文物审查申请,并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考古发掘单位,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后出具文物调查、勘探意见书或意见建议。如发现文物,由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相关规定,建设单位或生产者应当立即停工并保护现场,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法》,区文化和旅游(文物)局建议在重大项目办理前置手续时,增加文勘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编辑:尼玛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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