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有关要求,现将我行常态化调整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存量房贷)利率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存量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
二、调整规则
(一)利率加点幅度调整规则
1.以LPR为定价基准且为浮动利率的存量房贷,加点值高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时,客户可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幅度。重新约定的加点值不低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重新约定时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人民银行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上季度各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详见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公布信息。
2.以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如需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幅度,须先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转换时,加点幅度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再申请按上述规则进行利率加点调整。转换成功后,在贷款剩余期限内,不能申请转回按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
(二)重定价周期调整规则
1.存量房贷客户可申请调整贷款重定价周期,包括按季度、按半年或按一年。
2.每笔存量房贷仅可申请调整一次。调整生效后,在贷款存续期内重定价周期将维持不变,不可再次调整。
三、调整方式及时间
(一)利率加点幅度调整方式
1.自2024年11月1日起,以LPR为定价基准且为浮动利率的存量房贷,如符合利率调整条件,您可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签署相关协议后按照上述调整规则执行。
2.自2024年11月1日起,以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如符合利率调整条件,您可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签署相关协议,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后,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幅度,再按上述调整规则执行。
(二)重定价周期调整方式
我行将不晚于2024年11月15日,开始受理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您可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签署相关协议,约定重定价周期。
(三)调整生效时间
符合利率加点幅度调整、重定价周期变更的存量房贷客户需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贷款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及时进行调整。
四、温馨提示
(一)为保护您的权益,敬请您关注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利率政策栏目发布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如符合利率调整条件,请及时向我行提出申请。
(二)对于利率加点幅度、重定价周期调整变更生效前的贷款利率及重定价周期仍按原贷款合同约定执行。
(三)在贷款利率下行周期内,重定价周期越短您可更快执行新调低的LPR;但是,在贷款利率上行周期内,重定价周期越短您将更快执行新调高的LPR。因整个贷款合同存续期内,重定价周期只能变更一次,变更后不可撤销,建议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慎重选择。
(四)常态化存量房贷利率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办理,请广大客户提高警惕,加强甄别,谨防上当受骗。
如您有任何疑问,请致电96336或咨询您的贷款经办机构。
感谢您长期以来给予福州农商银行的大力支持!
特此公告。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6日
供稿 | 福州农商银行普惠金融部
编辑 | 林欣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