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依法带娃话题,12月7日上午,2024年第20期妇女维权专场节目在山东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频道《周末说法》演播厅开播,邀请东营市妇女维权法律服务团成员岳梅梅、封雪、任爱娟与东营市妇联家庭和儿童工作部负责人李洪杰以及家庭教育理论与实务专家张明敏5位嘉宾做客直播间。他们立足岗位,结合具体案例,与广大听众进行深入交流,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岳梅梅结合两个具体案例,对家庭教育中如何与孩子进行有效沟通、如何在沟通中听懂孩子的需求,给出了具体的建议。
典型案例一
有一位家长总觉得孩子不听话,经常跟自己对着干。有一天,孩子又因为一件小事跟家长闹别扭,家长很生气,就问孩子:“你到底想怎么样?”孩子却委屈地说:“我只是想让你多陪陪我而已。”原来,孩子一直觉得家长很忙,很少有时间陪自己,所以才会通过一些小事来引起家长的注意。
典型案例二
专家建议
封雪通过具体案例,解读了当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时,家长该如何做。
典型案例
小王是一名初三学生,自幼跟随姥姥长大,上初中后被父母接到身边生活。但其父亲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母亲脾气急躁,与小王沟通不畅。生活环境的改变让小王感觉非常孤独,因为跟不上学校教学进度,成绩越来越差,产生厌学情绪,开始旷课、逃学,频繁出入台球厅、棋牌室等场所,并认识了类似境况的小李。两人夜不归宿,染上抽烟、喝酒等恶习。由于缺钱,两人盗窃东西,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行为,包括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等9类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盗抢公私财物、吸毒等严重危害社会的9类行为。
在本案例中,两个孩子都是因为家长忽视了孩子的意愿,与孩子缺乏沟通,听不到孩子的心声,导致孩子过早离开家庭步入社会。而孩子年龄小,不具备成熟的是非观,对身边的人和事缺乏准确判断,从而有了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甚至构成犯罪。因为两人均是未成年人,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明显,检察机关在帮教和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对两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同时规定了六个月的考察期。在考察期内,检察机关聘请司法社工,共同对两人进行帮教考察,并联合妇联一起对其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任爱娟通过具体案例,解读了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有关法律规定。
典型案例
一对夫妻婚后生育一女孩,因感情不和分居。后来女方离家出走,1岁大的孩子跟随男方生活。几年后女方回到家中,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女方称不要孩子抚养权,还让孩子跟着父亲,她每月支付抚养费,每月探望孩子两次。此时孩子已经9岁,十分敏感、多疑、自卑,跟妈妈很生分、很害怕。
法官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山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在本案例中,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责令女方在法院家庭教育指导一体化工作站接受为期两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经过家庭教育指导,女方认识到了自己应承担的家庭教育责任,与孩子恢复联系,定期对孩子进行探望,让孩子感受到母爱的温暖,孩子与母亲渐渐熟悉,性格也逐渐变得开朗和自信。
专家点评
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创设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通过家庭教育指导令等形式,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所作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的,可以会同教育、妇联和其他有关单位,委托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会组织等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并进行跟踪回访。
李洪杰介绍了东营市妇联创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主要做法。
经验做法
东营市妇联充分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在全省率先建立家校社协同育人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制定全省首个社区(村)家长学校地方标准,深入推进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实现社区家长学校全覆盖,创新实施家规家训进社区,建立了“组织保障、阵地构建、服务赋能”三大支持保障体系,先后被确定为全国家庭教育镜像研学首家试点单位、全省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工作试点市,为全省家庭教育工作提供了“东营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