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天津市宝坻区法院就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某偿还李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然而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2020年1月,李某向宝坻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提取了王某在另一执行案件中应得执行款2.5万余元,且强制扣划了王某名下账户存款1240元,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账户存款为何仅1000余元?法院经调查查明,王某在收到强制执行通知书后,与其妻王某某商议,预谋转移财产,王某某明知王某被强制执行,为抗拒执行,仍与王某于次日办理离婚手续,协议将所有财产转移给王某某,所有债务由王某负担。除此之外,法院还查明王某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将钱款用于赌博。
2021年6月,王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宝坻区法院拘留十五日。后宝坻区法院将王某、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立案侦查。2021年11月3日,王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王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2年8月被取保候审。
在王某被刑事拘留期间,其家属主动将判决确定的借款金额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同时李某向王某、王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2022年8月,经宝坻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王某、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王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条链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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