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采取的传唤、搜身、指纹采集等行为系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的程序环节,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民生   2024-11-16 00:02   河北  

警察那些事(长按上面二维码关注)

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

来源:网络综合本文内容均引用公开报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沪0115行初2473号

起诉人虞某,女,198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起诉人虞某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判决确认被起诉人某某局1(下称某某局1)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的对起诉人实施的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搜身、指纹采集、虹膜采集、尿液检验、人像采集、人声采集、手机信息复制和采集等行政行为违法。起诉人诉称,起诉人与第三人于2023年11月18日14时许,在上海市黄浦区门口,因701室开门撞人发生纠纷。被起诉人某某局1于2024年1月29日对起诉人进行传唤。传唤过程中,被起诉人对起诉人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搜身、指纹采集、虹膜采集、尿液检验、人像采集、人声采集、手机信息复制和采集等行政行为。起诉人对前述行政行为不服,并认为违法,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诉讼,但起诉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起诉人要求法院判决确认某某局1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搜身、指纹采集等行为违法,因上述行为系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的程序环节,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虞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冯海花

审判员 胡玲凤

审判员 盛 薇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陆丽鹏

书记员 王 嫣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来源:网络综合(封面图来源网络)编辑:唐唐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投稿/合作 请加微信:supolice110

免责声明:本号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及书籍,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点击关注👇

警界那些事为基层发声义不容辞

警界那些事
聚焦基层工作生活!

关注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警界那些事
聚焦基层工作与工作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