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班会
诗朗诵活动
(包明顺等5位教师朗诵
原创现代诗《薪火相传》)
(学生为教师节献词)
规范书写活动
观看“推普周”启动仪式
法律法规宣传
目 录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四章
(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撰稿:阚兴龙
编辑:杜佳慧
图片:王帅奇 孙佳旭 各教研组
审核:潘庆国 杜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