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行业的居间人群体,正在逐渐淡出历史舞台。
中国期货业协会1月6日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2月底,有5067名居间人处于合同存续期,较2023年减少1669名,降幅24.78%。而与5年前数据相比,2019年国内期货公司上报开展居间合作的自然人多达48437名。
近年来,监管对于期货居间人的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1月2日,安徽证监局挂出今年期货业首张罚单(以发文日期计),徽商期货因居间人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被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据不完全统计,2024年以来,已有至少10家期货公司因居间业务问题领到罚单。
2024年10月,中期协就《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明确规范了期货居间人管理要求,并完善了居间人退出机制。《办法》明确:对于合同存续期内的居间人,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报酬约定、合同解除、客户调整等相关善后工作。
2024年期货居间人减少25%
期货居间人,也称为中介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1月6日,中期协发布“2024年度居间人登记情况统计”,截至2024年12月底,12703名居间人在协会完成系统登记,其中5067名居间人处于合同存续期,较2024年9月底减少613名,较2023年同期减少1669名,减幅24.78%。
近年来,期货居间人数量呈现明显下降趋势。公开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期货市场合计拥有149家期货公司,共上报开展居间合作的自然人居间人数量为48437人,机构居间人数量为6323家。
以2019年48437位居间人数量计算,5年过去,仅不到30%完成协会登记,处于合同存续期的比例更是只有10%。考虑到当时单个居间人可以与多家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整体降幅可能小于这个数值,但整体下降趋势仍然显著。
开年首张罚单
直指居间人管理
1月2日,安徽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发文日期口径,这是各地证监局2025年针对期货业开具的首张罚单。
经查,徽商期货存在以下情形:一是居间人管理不到位,反映出公司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二是未能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徽商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督促公司应全面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合规管理,切实规范各项业务活动,并在规定时间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统计,2024年以来,已有至少10家期货公司因居间业务问题领到罚单,包括徽商期货、津投期货、宁证期货合肥营业部、大有期货合肥营业部、华闻期货郑州营业部、国贸期货、上海大陆期货柳州营业部、天鸿期货、国元期货合肥分公司、山西三立期货河南分公司等,涉及的问题包括“委托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居间业务”“居间人档案管理不规范”等。
居间业务曾暴露诸多乱象
期货居间人出现于期货市场发展初期。业内人士介绍,期货市场在早期的发展过程中,因市场影响力较小而参与的投资者数量有限,进而期货公司考虑到经营成本压力而借助于居间人的方式开展业务。
随着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快速发展,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期货居间人群体一度暴露出诸多乱象。
2023年2月10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期货居间人宋某、佘某涉嫌非法经营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案,系全国首例期货居间人非法经营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案。
回溯案情,2019年5月,被告人宋某成立武汉一家咨询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为上海、北京的数家期货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由相应的期货公司按80%—90%的比例向其支付居间客户的交易手续费。2019年11月,被告人佘某入股20%,参与经营,并负责员工培训、信息发布等工作。
经营期间,宋、佘二人在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招募员工担任期货交易分析师、业务员,以开展期货居间业务的名义变相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两人指使业务员通过网络渠道发布期货行情分析,以承诺开户后提供期货交易辅导吸引客户开立账户;其后,指使分析师、业务员通过微信向客户提供“买点”“卖点”“止盈点”“止损点”等投资建议,引导、鼓励、促成客户交易,从而产生更多交易费。
经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禁止两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期货居间服务。
业内人士表示,过去,与受到严格管理的期货公司员工相比,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约束力不强,利益的驱动使得个别期货居间人存在代客理财、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非法配资等违规违法行为。
期货居间人全面纳入监管
2024年10月25日,中期协就《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进一步明确规范了期货公司居间合作条件、居间人名下客户交易和操作监测、居间人禁止性行为、居间人培训管理、居间人互联网展业等要求,并完善了居间人退出机制。
《办法》内容包括:居间人只能与一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开展居间合作;居间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期货公司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将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减收作为居间报酬支付给居间人;期货公司应当加强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客户招揽活动的居间人管理,要求居间人报备本人互联网营销账号;交易者在开户时未填写居间人信息的,期货公司不得将该交易者变更为居间人名下客户等。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设定了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期货公司不得新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作居间人。对于合同存续期内的居间人,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报酬约定、合同解除、客户调整等相关善后工作。
业内普遍认为,《办法》将期货居间人全面纳入监管,能有效防止居间市场乱象,保护投资者利益。
作者:费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