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存量房“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消化存量房产,优化增量住房,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全市房地产高质量发展。
(一)国企平台收购模式
由国企平台搭建存量房“以旧换新”平台,根据实际情况收购符合条件的存量住房,在专业评估、双方洽谈的基础上签订收购意向协议。收购存量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和长租房的,应符合有关政策要求,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企平台收购群众的二手住房的购房款应转入换购新房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二)房企收旧换新模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购二手住房在其开发项目楼盘“换新”的,收购房源可用于工抵。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确定二手住房收购房源,经房地产开发企业、换房群众和工抵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共同达成意向签订《换购抵顶三方协议》,并确定旧房抵值金额。经辖区住建部门审核通过后,换购新房方可进行合同正式网签签约和备案。换房人按照协议约定配合工抵单位转让旧房,所得售房款直接归工抵单位所有。
(三)协会联动帮卖模式
协会联动帮卖模式由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市房地产经纪协会联合组织,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购房者三方联动的方式进行。即购房者与开发企业签订新建商品房意向购买协议,同时与经纪机构签署二手房销售委托协议。在以上协议中约定,开发企业为购房者锁定意向房源90天(同一时段,购房人仅能锁定一家开发企业的新房房源,锁定房源套数可与开发企业协商)。若二手房在锁定期间成功售出的,则认购协议继续履行,并可将二手房售房款转为新房购房款。未成功售出的,购房者可与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共同协商,如选择延长,三方续签相关协议;如选择不延长,开发企业在10天内无条件全额退回房源意向金,购房者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一)2024年12月31日前,对市属、区属(桥东区、桥西区、经开区)国企平台开展的存量房‘以旧换新’业务中收购居民旧房产产生的交易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分年度落实。
(二)通过“以旧换新”平台出售自有住房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对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符合政策条件的予以退税优惠。
(三)房企收旧换新模式中,新房楼栋在确保留存的重点监管资金能够覆盖后续建设资金需求后,旧房抵值金额可不进入换购新房楼盘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四)桥东区、桥西区、经开区选取非焦点、热点学校进行试点,对于承租人租赁国企开展住房“以旧换新”业务购入房产时,享有与房屋所有权人同样的学区房政策。
(五)国企平台收购的房源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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