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C 2025年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博士后通知!应届博士可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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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派工作流程



项目指南


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项目选派工作,根据《202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指南》(以下简称选派指南),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2025年选派规模待更新。

第四条  高级研究学者的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为3-6个月,访问学者的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为3-12个月。

留学期限应根据拟留学单位的正式邀请信中列明的留学时间确定,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应不超过留学期限(一般与留学期限一致)。具体留学期限及资助期限在录取时确定,以录取文件为准。

第五条  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第六条  留学人员应利用所在单位现有国际合作渠道或个人自行对外联系落实国外留学单位。

第七条  资助内容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是用于资助留学人员在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可用于支付生活费、注册费、医疗保险费、书籍资料费、板凳费、签证延长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符合《选派指南》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九条  高级研究学者聚焦选派科技领军人才和高层次管理人才,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须为国内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3)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其中,教学科研人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影响力,能够组织带领团队开展高水平科研工作,并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优先支持“双一流”建设学科主要负责人、或国家级重点教学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等;行政管理人员一般应担任副司局级(含)以上行政职务,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

(4)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的正式邀请函。

第十条  访问学者聚焦选派优秀教学科研人才和管理人才,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须为国内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申请人本科毕业后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要求。

(3)原则上应主持或参与研究项目、课题、所在单位重点工作。

(4)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的正式邀请函。

第十一条  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拟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1.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各语种要求如下:

-英语(PETS5):笔试总分55分(含)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8分(含)以上,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德语(NTD):笔试总分65分(含)以上;

-法语(TNF):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

-日语(NNS)/俄语(ТЛРЯ):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其中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2.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的语种一致)。

3.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或地区连续留学8个月(含)以上,或连续工作12个月(含)以上,或曾以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身份留学3个月(含)以上。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5.参加雅思、托福、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日语、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

雅思(学术类)6.5分、托福网考(ibt)95分;

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B2级;

日语达到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三级(N3);

韩语达到TOPIK3级。

6.赴其他语种(除英语、德语、法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以外)国家留学者,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对该语种的面试或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到派出要求者,如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但须提供可反映其外语水平的考试证明,如往年WSK/TOEFL/IELTS等考试成绩单。此类人员如通过评审被录取,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报考WSK/TOEFL/IELTS等考试,达到外语条件后方可派出。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申请时外语水平合格者。

第四章  申请与录取

第十二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三条  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4月10日0时至4月30日14时。

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进行网上报名,按照《应提交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至所在单位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材料原因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五条  推选单位应在个人申请基础上,结合本单位人才培养整体规划开展推选工作,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情况、申请资格、学术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研修计划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并对其出国留学提出明确考核要求。推选单位在推荐前应向申请人明确本单位推荐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六条  推选单位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提交至相关受理单位,由受理单位统一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推选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第十七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相关单位(详见受理单位一览表)负责申请材料受理工作,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八条  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指南要求开展资格审核和材料审核工作,向申请人所在单位了解核实申请人情况,筛选出符合项目要求的申请人。受理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申请人资格审核和材料审核工作由受理单位负责,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核查:

1.审核申请人是否满足本项目指南规定的申报条件。

2.审核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各项材料具体要求。

3.根据提交的外方正式邀请信中列明的期限等,核定留学期限、资助期限。如果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低于留学期限且低于所申报留学身份规定的最长资助期限,资助期限按个人申报期限核定。

4.核准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含拼音)、出生日期等。

第十九条  受理单位应于5月20日前通过信息平台提交公函、初选人员名单及申请人的电子材料至国家留学基金委,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录取结果。

专家评审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1.申请人的道德品行、学术诚信、综合素质及发展潜力。

2.申请人的主要业绩及获奖情况。

3.出国留学的必要性、研修计划的可行性及拟留学专业的应用前景。

4.留学目的国、拟留学单位及国外合作学者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研究水平及国际认可度、是否具备接待申请者所需科研条件。

5.申请人所在单位在该学科专业领域的水平及推荐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于2025年6月30日前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26年12月31日。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国家留学基金委原则上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变更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在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前,须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查阅是否需要提交补充材料。如遇问题,请按录取国别或地区咨询国家留学基金委欧亚非事务部、美大事务部。

第二十四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按要求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机票预订等派出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为留学人员办理派出手续时,推选单位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应按要求认真审核其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以便确认资助起算时间,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二十七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留学单位、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达到持续领取奖学金条件。

第二十八条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计划及国内推选单位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后向推选单位汇报留学成果,并须在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第二十九条  推选单位应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过程管理和回国后考核。

1.在留学人员录取后,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予派出;合理安排其工作,督促并保证其按期派出。

2.对留学人员进行内部培训,组织学习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安排出国前体检和心理健康测试;指导其参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及教育部委托机构组织的行前培训,对办理派出手续进行审核、指导和帮助。

3.及时了解被录取人员在外情况,指定专门的指导教师或联系人,督促其按期完成工作或访学计划,将其在外期间的综合表现作为人才培养考核要素,在其遇到特殊困难时予以扶助。

4.配合国家留学基金委、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单位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单位推选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有所成、回国服务。

5.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应进行考核,确保留学效益;定期对本单位派出人员在外管理和回国情况以及取得的公派留学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十条  鼓励留学人员在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成文、发表、公开时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选拔录取阶段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期间,如有不符合《选派指南》及本项目指南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国家留学基金委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违约追偿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项目指南中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第三十三条  本项目指南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博士后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公派博士后项目选派工作,根据《202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指南》(以下简称选派指南),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2025年选派规模待更新。

第四条  博士后的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为6-24个月。

留学期限应根据拟留学单位的正式邀请信中列明的留学时间确定。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应不超过留学期限(一般与留学期限一致)。具体留学期限及资助期限在录取时确定,以录取文件为准。

第五条  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第六条  留学人员应利用所在单位现有国际合作渠道或个人自行对外联系落实国外留学单位。

第七条  资助内容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是用于资助留学人员在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可用于支付生活费、注册费、医疗保险费、书籍资料费、板凳费、签证延长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外方提供配套经费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符合《选派指南》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九条  博士后聚焦选派青年科研人才,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须为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应届博士毕业生(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毕业取得博士学位)、或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在职青年科研人员。其中,应届博士毕业生通过博士培养单位推荐,派出前应确保获得博士学位;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通过设站单位推荐,应确保完成国外学业回国后方可出站;在职青年教学科研人员通过工作单位推荐。

(3)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的正式邀请函,留学身份为博士后。

第十条  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拟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1.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各语种要求如下:

-英语(PETS5):笔试总分55分(含)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8分(含)以上,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德语(NTD):笔试总分65分(含)以上;

-法语(TNF):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

-日语(NNS)/俄语(ТЛРЯ):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其中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2.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的语种一致)。

3.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或地区连续留学8个月(含)以上,或连续工作12个月(含)以上。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5.参加雅思、托福、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日语、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

雅思(学术类)6.5分、托福网考(ibt)95分;

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B2级;

日语达到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三级(N3);

韩语达到TOPIK3级。

6.参加由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并达到其语言要求的,应在外方正式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通过其他语言考试达到国外拟留学单位语言要求的(包括托福家庭版TOEFL iBT Home Edition、雅思家庭版IETLS Indicator),须提交成绩单及外方出具的认可该语言考试的证明。

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到派出要求者,如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但须提供可反映其外语水平的考试证明,如往年WSK/TOEFL/IELTS等考试成绩单。此类人员如通过评审被录取,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报考WSK/TOEFL/IELTS等考试,达到外语条件后方可派出。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申请时外语水平合格者。

第四章  申请与录取

第十一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二条  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4月10日0时至4月30日14时。

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进行网上报名,按照《应提交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至所在单位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材料原因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四条  推选单位应在个人申请基础上,结合本单位人才培养整体规划开展推选工作,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情况、申请资格、学术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研修计划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并对其出国留学提出明确考核要求。推选单位在推荐前应向申请人明确本单位推荐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五条  推选单位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提交至相关受理单位,由受理单位统一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推选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第十六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相关单位(详见受理单位一览表)负责申请材料受理工作,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七条  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指南要求开展资格审核和材料审核工作,向申请人所在单位了解核实申请人情况,筛选出符合项目要求的申请人。受理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申请人资格审核和材料审核工作由受理单位负责,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核查:

1.审核申请人是否满足本项目指南规定的申报条件。

2.审核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各项材料具体要求。

3.根据提交的外方正式邀请信中列明的期限等,核定留学期限、资助期限。如果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低于留学期限且低于所申报留学身份规定的最长资助期限,资助期限按个人申报期限核定。

4.核准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含拼音)、出生日期等。

第十八条  受理单位应于5月20日前通过信息平台提交公函、初选人员名单及申请人的电子材料至国家留学基金委,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录取结果。

专家评审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1.申请人的道德品行及学术诚信。

2.申请人综合素质。包括申请人的专业基础、学术背景、工作业绩/学习成绩、获奖情况、国际交流能力(含外语水平)和发展潜力。

3.出国留学的必要性、研修计划的可行性及拟留学专业的应用前景。

4.留学目的国、拟留学单位及国外合作学者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研究水平及国际认可度、是否具备接待申请者所需科研条件。

5.申请人所在单位在该学科专业领域的水平及推荐意见等。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于2025年6月30日前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26年12月31日。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国家留学基金委原则上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变更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在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前,须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查阅是否需要提交补充材料。如遇问题,请按录取国别或地区咨询国家留学基金委欧亚非事务部、美大事务部。

第二十三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按要求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机票预订等派出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为留学人员办理派出手续时,推选单位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应按要求认真审核其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以便确认资助起算时间,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留学单位、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达到持续领取奖学金条件。

第二十七条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计划及国内推选单位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后向推选单位汇报留学成果,并须在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第二十八条  推选单位应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过程管理和回国后考核。

1.在留学人员录取后,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予派出;合理安排其工作,督促并保证其按期派出。

2.对留学人员进行内部培训,组织学习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安排出国前体检和心理健康测试;指导其参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及教育部委托机构组织的行前培训,对办理派出手续进行审核、指导和帮助。

3.及时了解被录取人员在外情况,指定专门的指导教师或联系人,督促其按期完成工作或访学计划,将其在外期间的综合表现作为人才培养考核要素,在其遇到特殊困难时予以扶助。

4.配合国家留学基金委、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单位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单位推选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有所成、回国服务。

5.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应进行考核,确保留学效益;定期对本单位派出人员在外管理和回国情况以及取得的公派留学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九条  鼓励留学人员在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成文、发表、公开时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留学人员在选拔录取阶段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期间,如有不符合《选派指南》及本项目指南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国家留学基金委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违约追偿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项目指南中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第三十二条  本项目指南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常见问题解答(申请人用)

一、关于项目
1.什么是“派出渠道”,什么是“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
答:原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中包括“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和“中外合作渠道”两类派出渠道。自2024年起“中外合作渠道”已调整为国外合作项目执行。现该项目均需通过“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进行申请。“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渠道”系申请人利用所在单位现有国际合作渠道或个人自行对外联系渠道落实国外留学单位。
2.留学期限可否超出现行规定?
答:不可以,须按规定期限申报。高级研究学者的留学期限不能低于3个月或超过6个月,访问学者的留学期限不能低于3个月或超过12个月,博士后的留学期限不能低于6个月或超过24个月。因特殊原因获准延期回国的人员,延期期间不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3.留学单位可否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高校、科研院所或机构?
答:不可以。
4.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资助内容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是用于资助留学人员在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可用于支付生活费、医疗保险费、书籍资料费、板凳费、签证延长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5.是否提供学费资助?
答: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学费资助。
6.2025年该项目申报时间、申报渠道有什么变化?
答:2025年起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下设两个子项目,分别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项目和博士后项目。两个子项目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均有单独的渠道,申请人应根据拟留学身份选择对应的申报渠道。
项目申报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0时至4月30日14时,6月30日公布录取结果,录取人员留学资格保留至2026年12月31日。 
二、关于申请条件
7.应届博士毕业生,能否申请博士后?
答:可以。自2024年起,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支持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应届博士毕业生(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毕业取得博士学位)以博士后身份赴海外留学。应届博士毕业生申请时须通过博士培养单位推荐,派出前应确保获得博士学位。
8.申请时距离博士毕业超过3年的申请人,是否可以申请博士后?
答:可以,2024年起博士后申请人不再受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的限制条件。
9.私营企业、外企工作人员是否可以申请?
答:可以。
10.与国家重点实验室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或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长期合作的人员,是否可以申请高级研究学者?
答:不可以。长期合作不等同于正式工作人员。
11.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者,是否可再次申报?
答: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服务满2年后方可再申请。
12.录取后放弃留学资格者,是否可再次申报?
曾获得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留学资格者,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关于申报
13.关于邀请信
(1)对外方出具的邀请信中留学开始时间有要求吗?
答:外方出具的邀请信留学开始时间应不早于2025年7月1日,且不晚于2026年12月31日。派出时间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2)外方出具的邀请信为有条件邀请信可以吗?
答:不可以,外方邀请信应为无条件邀请信。但以下条件除外:
①在申请人取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后方可生效;
②应届博士生申请博士后时,要求提供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后方可生效。
14如何联系国外留学单位,联系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申请人需自行对外联系,在报名前取得外方正式邀请信。国外留学单位应为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建议在对外联系过程中写清本人联系地址、电话、E-mail等信息,以便顺利取得外方邀请信等有关材料,并注意保留联系过程中的重要信息。
15.申请时必须提交外语合格证明材料吗?是否需要提交该证明材料的原件?
答:申报时外语合格的申请人,录取后可直接派出;申报时外语不合格的,录取后外语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派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申请时外语水平合格者。
申请人如外语不合格,在申报时,推选单位须在《单位推荐意见表》中对其重点推荐,同时申请人应提交可反映其外语水平的外语考试成绩证明作为专家评审参考。
申请人不需要提交外语合格证明材料原件,只需提供扫描件,原件请申请人自行留存。
16.雅思、托福、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或指定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的结业证书是否必须在有效期内?
答:是的。雅思、托福、WSK成绩和培训部结业证书有效期为2年,申请时成绩需在有效期内。
17.是否可通过外方考核证明作为外语达标证明?
答:博士后申请人可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出具外语合格证明的方式达到外语合格标准。详情请见《博士后项目指南》。
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申请人赴英语、德语、法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国家的,不可通过外方考核证明作为外语达标证明;赴以上语种以外其他语种国家留学者,可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对该语种的面试或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18.赴非英语国家留学,工作/学习语言为英语,可否以英语成绩申报?
答:可以,但需在外方出具的邀请信中明确拟留学单位的工作/学习语言为英语。
19.曾在非英语国家学习/工作12个月,学习/工作语言为英语,可否作为英语合格的证明材料?
答:可以,除按要求提供留学或工作的证明材料外,还应补充提交曾学习/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语言为英语的证明。
20.申请材料只提交电子版吗?
答:是,2024年起国家留学基金委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请按《应提交申请材料及说明》要求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并按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的说明将相关材料扫描上传至信息平台。如受理单位需要留存申请人纸质申请材料,以受理单位要求为准。
21.上传的申报材料模糊不清,对申报有影响吗?
答:申请人上传的申报材料是评审的重要依据。材料模糊不清、无法识别的,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22.如何获得《单位推荐意见表》,《单位推荐意见表》由谁负责填写,由谁负责输机?
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在网上报名阶段此表不在报名系统中显示)。
推荐意见表应由任职单位负责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的主管部门填写;应届博士毕业生推荐意见表应由博士培养单位负责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的主管部门填写。来自有关高校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各校负责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来自其他单位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单位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各受理单位名称及受理范围详见国家留学网受理单位一览表)。
23.我在网上填报了出国留学申请表,但是我单位不同意推荐,还可以申报这个项目吗?
答:因项目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选拔。无单位推荐意见的,或单位推荐意见为“政治立场不合格”“材料不属实”、“单位不推荐”等情况的,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24.申请人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核查自己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选择申报渠道是否正确;申请表中填写的姓名的汉字及拼音、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日等基本信息是否准确;留学单位、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等信息与邀请信内容是否一致;所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且符合要求。
因申请材料原因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25.申请表提交后是否可以进行更改?
答:在受理单位未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接收申请表以前,申请人可将已填写的网上申请表提回并进行修改。申请人可使用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点击提回申请表按钮,将申请表提回后进行修改,但修改以后必须在项目申请截止日期前重新提交并打印。
受理单位如已在网上接收申请表,申请人将无法再更改申请表内任何信息。因此,申请表填写完成后,请务必仔细核对并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提交所有申请材料。
四、关于评审
26.材料审核主要审核什么内容?
答:一是审核申请人是否满足项目指南规定的申报条件,如:申请人的年龄是否符合要求;尚在资格有效期内未派出的申请人是否重复申报;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再次申报的申请人回国是否满两年等。
二是审核申请材料是否合格、齐全、真实有效,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完备清晰;邀请信注明的留学身份与申报的留学身份是否一致;邀请信是否明确留学起止日期(精确到年月)、留学期限、留学身份等信息;邀请信是否为无条件邀请信;非英文邀请信,是否提供了中文翻译件;单位推荐意见表中单位是否同意推荐,申请人是否政治合格等。
三是根据提交的外方正式邀请信等核定留学期限、资助期限。
27.如何进行专家评审,评审的内容有哪些?
答: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录取计划确定获资助人选。访学类、博士后类专家评审的考察维度各有侧重,详情请见项目指南。
五、关于录取及派出
28.录取材料包含哪些?
答:国家留学基金委正式录取通知及录取名单、《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留学人员资助证明。录取人员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下载打印录取文件 
29.下载录取材料后应该办理哪些派出手续?
答: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查阅是否需要提交补充材料,须按要求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书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通过后生效(详见https://www.csc.edu.cn/news/gonggao/2067);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办理派出手续一般至少需要3-4个月时间,每个国家办理签证周期不同,所需时间存在很大差异。应及时关注留学目的国签证政策变化,尽早办理相关手续。
30.是否所有录取人员均需提交补充材料?
答:不是。录取后请及时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查阅相关内容,如平台显示须提交补充材料,则按要求上传相应材料并经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办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派出;如平台显示不需提交补充材料则录取人员可直接办理其他派出手续。
如遇问题,可按录取国别或地区咨询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办理部门。
31.如需变更留学计划(包括留学国别、留学单位、派出时间等),如何办理?
答:若确有特殊情况,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https://www.csc.edu.cn/news/gonggao/1895)。
32.留学人员派出后,中途能否回国或到第三国?能否申请提前或延期回国?如何申请?
答:留学人员抵达国外后,不得私自中途回国或到第三国,亦不得擅自提前或延期回国。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请按相关要求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提出申请,获批后方可。
33.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是否负责签证办理及机票预订?
答:签证办理及预订机票等事宜,不属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事务范畴,相关事宜需咨询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http://www.cscse.edu.cn)。
34.如遇奖学金及银行卡相关问题,如何解决?
答:银行卡及奖学金发放、结算相关事宜请参考《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改革发放工作问题解答》(https://www.csc.edu.cn/article/1368及https://www.csc.edu.cn/article/1487),也可发邮件至:jxj@csc.edu.cn。
六、关于回国
35.回国后须履行回国服务期两年,如何计算?
答: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规定,被录取人员学成后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两年的义务。回国服务时间从留学人员完成学业回国入境时开始计算,服务期两年,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
36.回国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回国前,按照驻外使(领)馆要求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办理回国手续、预订回国机票;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须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登记回国信息

常见问题解答(受理单位用)

1.各受理单位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1)有关高校为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的受理单位,负责本校教职工、在站博士后、应届博士毕业生的申请受理工作。
(2)中央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委、人社厅/局及部分科研机构的国家留学基金受理单位,负责本地区(单位、部门系统)有关高校以外单位人员的申请受理工作。
2025年各受理单位具体受理范围请参考国家留学网项目专栏。各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受理权限开展受理工作,有权退回超出其受理权限范围的申请;对于超出受理权限范围的申请材料,国家留学基金委不予接收。
2.请举例说明有关受理范围。
答:比如XX大学,在国家留学网项目专栏“有关高校”名录内,则该大学的教职工申请访问学者,由该大学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受理;“有关高校”以外的人员申请访问学者,则经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审核推荐,由所在地区的教育厅(教委)或人社厅/局负责受理,比如北京某市属高校的学生申请,由北京市教委受理;北京市某企业工作人员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由北京市海外学人中心负责受理。
3.申请受理及材料审核工作时间安排如何?
答:4月10日前,受理单位负责接受拟申请人员的咨询,指导其做好有关申请准备工作。
4月10日0时至4月30日14时,申请人进行网上报名,并向受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受理单位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5月20日前,受理单位通过信息平台提交公函、初选名单及申请人电子材料至国家留学基金委,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录取结果如期公布,请各受理单位务必按时完成操作。 
4.如因材料准备问题,可以延后一两天提交材料吗?
答:不可以。4月30日14时是申请人网上报名的最后时间,之后信息平台将关闭网上报名功能,请申请人务必做好准备,完成网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5月20日是受理单位通过信息平台提交公函和电子材料的最后截止时间。
5.材料准备和材料审核工作须重点注意哪些问题?
答:(1)资格审查:根据项目指南的要求,对照申请条件,严格进行资格审查。重点审核是否存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师德师风、身心健康等方面问题;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是否超龄;申请人国内身份是否符合项目有关要求,申请人推荐单位是否符合项目有关要求;是否获得其他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或受公派留学资助回国服务不满2年;是否同时申请多个国家公派留学项目,是否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是否已获外国国籍或国外永久居住权;是否留学目的地为港澳台地区;是否获排他性或附加额外条件的外方奖学金。
(2)材料审核:按照《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并根据书面申请材料审核、修订申请人提交的网上报名信息,确保网上信息和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受理单位可视情况要求其提交补充材料(如社保证明、个税证明等),以方便审核把关。
受理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6.应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公函有什么要求?
答:(1)推荐公函:必须是所在学校(或教育厅等单位)的正式公函,须带发文号,盖所在单位公章。
(2)应明确当年受理及材料审核具体情况(可参考专栏中推荐公函模板)
7.在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还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在留学人员录取后,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予派出;对留学人员进行内部培训,组织学习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安排出国前体检和心理健康测试;指导其参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及教育部委托机构组织的行前培训,对办理派出手续进行审核、指导和帮助;及时了解被录取人员在外情况,指定专门的指导教师或联系人,督促其按期完成工作或访学计划,将其在外期间的综合表现作为人才培养考核要素,在其遇到特殊困难时予以扶助;配合国家留学基金委、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单位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单位推选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有所成、回国服务。
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应进行考核,确保留学效益;定期对本单位派出人员在外管理和回国情况以及取得的公派留学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
8.信息平台使用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请查看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平台的使用说明(受理单位用)
9.受理单位是否需要将申请人纸质材料寄送至留学基金委?
答:不需要。留学基金委不接收纸质材料,如受理单位要求申请人或推荐单位提交书面材料的,由受理单位留存。
10.网上报名截止以后,受理单位如果在信息平台上退回申请人材料,申请人可否再次提交?
答:网上报名截止以后,受理单位再退回申请表时,需设置退回申请重新提交截止时间,申请人须在以上截止时间前提交,否则将无法提交。
对于误操作为“审核不通过”的,受理单位可以自行将其置为“待审核”并进行后续操作。
11.受理单位审核通过申请人材料之后,应如何操作?
答:受理单位审核通过之后,应点击“提交至留学基金委”,被推荐人的材料状态应为“受理单位上报(待基金委接收)”。
12.如果发现本受理单位受理范围以外的申请人误选本受理单位该如何处理?
答:各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受理权限受理申请,如果发现申请人误选受理单位,应不予受理,退回申请并及时联系申请人予以提醒。
来源:国家留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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