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印发

百科   2024-09-02 15:41   甘肃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陇南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陇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陇南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6日

陇南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对发生在陇南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辖内市级举报奖励的受理实施工作,应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及邮箱等举报方式。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举报材料:
(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基本线索;
(二)能够证明非法集资行为的有关基本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三)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与联系方式。
举报人要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奖励条件:
(一)举报事项和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二)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认定;
(三)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联名举报人集体或者委托授权领取、自行分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经其授意人员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人被认定参与举报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不包含集资参与人或投资受损人员);
(三)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或刑事处置程序;
(四)举报人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的;
(五)无法查证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六)举报人因同一举报事项已获得奖励或在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立功;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举报奖励标准根据非法集资案件性质、涉案人数金额、案件影响以及举报人提供线索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在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下奖励;
(二)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涉嫌犯罪,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下或涉及人数100人以下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涉及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奖励;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涉及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给予举报人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涉案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三)对于举报线索涉及的案件行政处罚后,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按照对应的刑事案件奖励标准奖励,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应当予以扣减。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八条  举报奖励资格条件的审查认定,采取“一案一议”方式办理,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相关举报情况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行业主(监)管部门审核,决定是否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对决定奖励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对决定不予奖励的,应向举报人解释说明。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领取奖励金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建立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或实物发放凭证等),并按规定接受监督。各县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开展举报奖励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陇南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陇政办发〔2021〕38号)同时废止。








来源:陇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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