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大刚与丽丽相识并确认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大刚为丽丽购买手机一部,同年10月双方订婚。订婚时大刚给付丽丽彩礼款98000元,并为丽丽购买金手镯、玉手镯各一个。2022年12月,双方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活半年后分手。分手后,丽丽与其父母同住。大刚要求丽丽返还彩礼款及为其购买的手机、金手镯、银手镯等财物,丽丽拒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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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刚为丽丽购买手机系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该部分财物不属于彩礼,大刚要求返还,依法不予支持。
大刚给付丽丽彩礼98000元,扣除婚礼时丽丽父母给予大刚的改口费2万元及丽丽后续返还的2万元,大刚实际向丽丽给付彩礼款58000元。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约半年时间并依民俗举行婚礼。
鉴于上述彩礼款中的部分款项已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了必要消耗,结合丽丽未予退还金手镯、玉手镯等情节,依法酌情确定丽丽返还部分彩礼。
大刚关于丽丽父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丽丽返还大刚彩礼4万元,驳回大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丽丽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现判决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彩礼,源自我国古代的“聘礼”制度,作为我国民间嫁娶活动的一项传统习俗,彩礼兼具一定的社会与文化属性。随着时代的发展,彩礼的数量与形式虽有所变化,但给付彩礼这一婚俗依然存在。近年来,高价彩礼、“闪婚闪离”现象时有发生,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彩礼能否返还成为争议的焦点。在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中,彩礼返还的比例以及认定是否属于彩礼等问题关注度较高。首先,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让“彩礼”定位于“礼”。其次,彩礼作为传统习俗的一种,对于婚约有一定意义,并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扩充新的内涵。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礼物、礼金,以及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本案中甲认为苹果牌手机为彩礼并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能够让适婚男女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让“彩礼”回归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