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司法解释中这10大关键条款,90%的律师用错了!(办案指引)

时事   2024-11-26 19:13   河南  

被告人没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中,上诉人表示,当时庭审只核对了庭审笔录的前几页,但后面的关于法庭调查、庭审讯问、证据质证和庭审辩论部分的庭审笔录,因开庭时间较长,没有时间当庭核对而未签字确认。


最终省高院以“一审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为由发回重审。


事实上,刑诉法司法解释对此问题已经进行了规定。第六百五十二条规定:“诉讼期间制作、形成的工作记录、告知笔录等材料,应当由制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名、盖章” ,否则会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


除了签名、盖章问题,修改后的刑诉法司法解释还对管辖、辩护与代理、证据、速裁程序、涉案财物处理等条文内容进行了修订与补充,内容广泛,对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审判程序、实体权利的实现具有重大影响。


本次课程,智拾网就有幸邀请到司法实务部门唯一一位两次全程参与2012年、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修订工作任素贤老师,就刑诉法司法解释背后的修改奥秘进行讲解。


法条为什么这么改?

修改背后的考量是什么?

对辩护有哪些影响?


起草小组成员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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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小组成员任素贤

带你挖掘法条背后的原意



刑事辩护是项没有标准答案但又各显神通的工作。


既可以从法条切入,也能从证据瑕疵、程序漏洞、刑法学理论找到突破口。但大多数律师更热衷于选择法条这个“赛道”,因为他们认为拆解罪名的构成要件能更快速地区分此罪与彼罪。


一味地着眼于法条容易陷入“死胡同”,比如颇有争议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从法律规定上看,两个罪名先天存在高度的相似处,“损毁”财物与“毁坏”财物在文字内涵上也无明显差异,此时若还是就法条看法条,显然找不到辩护点。


恰如任素贤老师所言:用静止的条文,去应对千变万化的司法实践,总是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法律条文不可能将纷繁复杂的社会实践完全规范出来。


而了解法条为什么这样设计,为什么本来那样设计却要这样改等,就能从本质出发找准辩护点。


比如,讯问录音录像的复制权问题。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案卷材料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但第54条规定:“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问题来了,讯问录音录像,允许查阅,那么允许辩护律师复制吗?


还有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新刑诉法司法解释有一个非常重大的变化,原来我们案件是审事实、审证据,现在变成审事实、审证据、审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立案、一审、二审、执行阶段分别该如何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呢?


了解这些后,律师就可以根据涉案财物的性质和用途,提出合理的处置建议,为当事人争取财产权益的保护。


本期课程,任素贤老师会带着大家解析法条背后隐含的立场与矛盾,学会站在立法原意的角度设计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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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一、掣肘有效辩护的若干因素


1.没有看到不同的角色背后,有相同的法律立场

2.没有看到相同的规律背后,有不同的个体考量

3.没有看到相同的知识背后,有不同的思路方法


二、从法条中找准有效辩护的法律依据


1.走出“条文字面含义”传统找法模式

2.走出“就法律说法律”传统证据模式

3.走出“就专业谈专业”传统思辩模式


三、解析法条背后隐含的立场与矛盾


1.如何理解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2.对于作为证据材料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人是否可以复制?

3.二审开庭前,辩护人是否可以阅看其他上诉人的上诉状?

4.是否所有证据均需当庭出示、辨认、质证?

5.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发生了什么变化?

6.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是作为非法证据应当排除,还是作为瑕疵证据允许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7.对于“签名、盖章”,是理解为二者都需要具备,还是只需其一即可?

8.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期间,向谁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9.书面向法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院没有回复怎么办?

10.涉案财物的处置如何抓住辩护点?




【课程收获】



01

把握刑诉法司法解释的关键条款,抓住主要矛盾

02

了解修改后条文的本质初衷,在辩护中灵活运用

03

站在立法原意的高度思考问题,走出“条文字面含义”



【讲师介绍】


任素贤

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上海审判业务专家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成员

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

任素贤,法学博士,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上海审判业务专家,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成员,中国刑法学会理事,公安部网络安全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检察官学院江苏分院兼职教师。曾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现任长三角法治创新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政法学院兼职教授。

全程参与2012年、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修订工作;参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网络犯罪司法解释、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司法解释、电子数据司法解释等工作。从事司法实务与法律学习研究30多年,担任法官审理2000余起案件,主要类型涉及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等。曾办理多起国内外高度关注的大要案,如建国以来最大的金融诈骗案,上海首例部级领导干部贪腐案,中澳两国高度关注的力拓案等。给全国各地各级法官、检察官、公安、律师,以及各高等院校授课100余次。因讲课生动、务实,擅长解决办案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广受学员的好评。

主要研究领域为金融犯罪、涉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出版专著《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行为刑法规制研究》《贪污贿赂罪类案裁判规则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司法观点集成》(第一版)等,在《政治与法律》《学术论坛》等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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