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01
何为帮信罪?
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生产方式,以网络为载体的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同时期,以网络为媒介的帮助行为也呈现出了极强的社会危害性,但传统共犯理论难以解决此类问题。因此我国立法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将该部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科处刑罚,为其配置独立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与帮助犯的归责模式补充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一罪名的设立,打击了那些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的行为,从而遏制网络犯罪的蔓延。然而,由于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一些群众在“不知不觉”中可能成为了网络犯罪的“帮凶”。根据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帮信罪司法治理的调研报告,目前帮信罪案件数量已跃居各类刑事案件第三位。
Part.02
典型案例
2023年 3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经查明,该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资金流转,支付结算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银行流水共计人民币100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被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作出判决。
Part.03
案例小结
上述案例的情形为帮信罪涉案的常见情形之一,银行卡作为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等功能,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极易成为犯罪活动的帮凶。此外,出借、买卖、出租电话卡、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信息,均属违法行为。如为他人实施网络电信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达到一定情节时,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犯罪分子为了保证自身和赃款安全,需要把诈骗得来的钱“倒N手”洗过后才能进入自己的账户,这个过程被称为“跑分”,其中通过非法、利诱等手段获取的银行卡就成为“跑分”工具。不少人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或被小利益所诱惑,忽视了法律风险,最终使自己陷入犯罪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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