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政务   2025-01-09 18:17   山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潍坊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进一步推进法治营商环境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特发布本通告:

一、凡在潍坊市内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到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不得实施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等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九)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十一)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十二)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十三)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四)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本通告发布后、移送立案侦查之前,到人民法院积极履行义务且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 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六、人民法院支持、鼓励对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依法提出刑事自诉。

七、广大群众尤其是申请执行人要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踊跃举报违法犯罪人员并提供线索,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司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0536-8189354(潍坊市中级法院)。


来源:潍坊政法

编辑:张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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