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同心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结一起充当“红包手”以发送红包为诈骗分子非法引流的案件,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
2021年1月,被告人杨某在家中经网友介绍添加一QQ群,领取上家发送的任务后被拉入发红包的引流微信群,被告人杨某伙同家人黑某(另案处理)按照上家指定金额和数量向微信群内发送红包,引诱潜在被害人进入下一步的诈骗微信群,其间,杨某与黑某的微信多次被风险管控并提示涉嫌违法活动。经鉴定,2022年2月7日至2023年6月10日,杨某通过微信发放红包417次,1761人领取红包;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20日,黑某微信发放红包483次,2167人领取红包。2023年1月13日,经黑某的微信发红包引流后,被害人王某甲被网络诈骗66784元、王某乙被网络诈骗273708元。2022年11月,被告人杨某按照上家要求为发送红包引流人员结算工资,每日佣金为100元至150元。经鉴定,被告人杨某通过本人及黑某的支付宝、微信为上述人员结算工资共计555万余元。被告人杨某自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共获利4万元。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予依法惩处,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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