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市农业行政执法系统聚焦粮食安全、生猪保供、十年禁渔、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扎实开展农资打假、绿剑护农安、护渔百日联合执法等专项执法行动,严打涉农违法行为,有效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安全和嘉陵江渔业资源恢复,现将2024年全市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南充市嘉陵区某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肥料产品包装标签内容残缺不清案。 2024年6月,嘉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区农业产业发展中心线索移交函,反映南充某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肥料产品(有机肥)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经查,本次生产的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涉案肥料产品数量为90袋(规格:40kg/袋),总重量3.6吨,未发生销售行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生产的肥料产品包装上标签内容残缺不清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嘉陵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南充市高坪区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2024年6月11日,南充市高坪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执法人员在对南充市高坪区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合作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9月24日,执法人员复查该合作社责令改正落实情况时,发现该合作社未按照要求整改,仍在销售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当事人销售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高坪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了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王某某操作违法改装的拖拉机案。2024年11月20日,顺庆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与顺庆区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在潆溪街道开展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操作一台违规改装的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经查,当事人登记的拖拉机为轮式拖拉机,车后加挂货架为其自行安装,用于拉运货物。当事人操作违法改装的拖拉机拉运货物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顺庆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操作违法改装拖拉机的行为,限期拆除拖拉机违法改装部分,并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11月26日,当事人在顺庆区交警直属四大队与顺庆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的共同监督下,将拖拉机违法改装部分自行切割拆除。
四、西充县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收获未达到安全间隔期的辣椒产品案。2024年7月16日,西充县农业农村局对西充县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成熟辣椒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样,经南充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检验,该检样品所检项目中“噻虫胺”超出标准值。经查,2024年7月上旬,该合作社负责人安排工人对生产的辣椒进行虫害防治,工人在辣椒上喷洒“噻虫胺”农药后,当事人在该批辣椒产品未达到农药安全间隔期就采摘制作辣椒酱,准备自食。当事人收获未达到安全间隔期的辣椒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西充县农业农村局监督当事人对涉案辣椒酱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作出了警告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阆中市朱某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2024年8月22日20时许,阆中渔政智慧监控系统发出预警显示在阆中市保宁街道滨江新天地段嘉陵江水域有疑似非法垂钓行为。阆中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迅速响应,到达现场后发现朱某正使用8根海竿,每根海竿均挂1套真饵复钩钓具(每套钓钩数6个)进行垂钓,用商品饵料作为钓饵,未发现渔获物。经认定,朱某所使用钓具属于《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和禁用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中规定的禁用渔具。朱某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违法后果轻微且通过增殖放流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阆中市农业农村局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了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南充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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