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私自屠宰贩卖生猪的非法经营案件。因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该案犯罪行为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故在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姚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屠宰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在南宁市江南区那洪街道某地的无名工棚内设立生猪屠宰点,并将违法宰杀的猪肉向摊贩出售流入市场。
2021年8月12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屠宰点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李某、姚某二人,并缴获生猪产品1549千克、磅秤、屠宰刀、屠宰钩、记账本等物品。经统计,李某、姚某屠宰生猪并出售的销售金额达310611元,从二人处扣押的猪内脏、猪淋巴结、扁桃体、猪全血中检验出的猪圆环病毒2型结果呈阳性。
法院判决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姚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负责生猪的进货、屠宰、销售,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姚某负责打扫、记账等辅助性事务,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曾因私宰、销售生猪被判处刑罚,现又因实施同种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犯罪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情节恶劣。
李某、姚某私设屠宰场,屠宰并销售没有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使大量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进入消费市场,且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从二人处扣押的猪肉进行检测,检验样品呈猪圆环病毒2型阳性,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责令李某、姚某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并向公益诉讼起诉人交付二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310611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主办法官 张显远
猪肉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肉类消费品,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食用病死猪肉对人体的危害极大,一旦食用超标准的有害病原微生物或其他污染物的猪肉,极有可能患上口蹄疫、寄生虫病等疾病。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法官在此提醒,作为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监管、办理手续、取得资质、合法合规经营。同时,为了自身健康,广大消费者应当擦亮眼睛,购买肉类食品应当选择正规的销售渠道,对违法屠宰现象要主动举报,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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