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海东市乐都区关于严厉打击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文摘   2024-07-26 18:03   青海  

为进一步减少露天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和火灾隐患,有效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海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农业种植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农作物秸秆。其他垃圾是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杂草、落叶以及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衣物等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在全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垃圾,严禁将秸秆弃置于河流、沟塘、水渠等水源地和路面。全区实行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三、露天焚烧秸秆和其他垃圾不仅破坏大气环境、林木资源、土地生物,浪费资源,而且严重危及国家、集体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禁止露天禁烧秸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重要意义,营造形成秸秆禁烧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各乡镇(街道)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全力落实网格化监管职责,形成“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体系,确保网格区域内秸秆禁烧工作落到实处,做到监管、源头清理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同时劝导和管控群众焚烧秸秆和垃圾的情况发生,打通秸秆和垃圾禁烧“最后一公里”。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各乡镇(街道)及村负责露天焚烧秸秆的监管,积极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区城管局负责城区内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行为的监管。

五、各乡镇(街道)、村两委要广泛宣传禁烧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积极引导、组织农民通过秸秆还田、打捆离田等措施,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切实做到“四离一集中”(即离田、离路、离林、离河,集中堆放)。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并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罚;对引起火灾导致人身伤害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区农业农村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城管局等部门将采取“四不两直”、夜间巡查等形式,加大对秸秆及各类垃圾禁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露天焚烧行为。对工作措施不力的乡镇(街道)、监管不严的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员,将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九、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热线,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热线12345和监督电话。

举报电话:区农业农村局:8622381

区公安局:110

区生态环境局:8631992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8631824

特此通告。

 

乐都区农业农村局

乐都区公安局

乐都区生态环境局

乐都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26日




监制:杜存梅

审核:陈彦兵

编辑:龙春玉

源:乐都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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