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陈老先生
过世后
身为大女儿的陈女士
却被妹夫告上了法庭
虽然妹妹早早离世
但妹夫表示
要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
继承老丈人的份额
丧偶女婿
能继承老丈人遗产吗?
日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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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先生的妻子早早离世,之后,老丈人陈老先生亦不幸离世,生前留有宅基地房屋一栋。除作为三女儿的谭先生亡妻外,老丈人陈老先生另育有一子二女,其中二女儿自小就送养他人,小儿子则在少时就不幸过世,作为长女的陈女士,则在陈老先生离世后对宅基地房屋进行了装修。
谭先生认为,宅基地房屋权属份额尚不明确,陈女士的装修行为未经其同意,遂提起分家析产诉讼,除要求分得原属于自己份额以外,另要求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继承老丈人的份额。
不同意谭先生的诉请,谭先生未对老丈人尽到赡养义务,没有权利继承遗产,且谭先生已经居住到另外的新宅基地房屋中,应视为放弃其在原宅基地房屋的权利。
那么
陈老先生过世前
主要是谁在进行赡养呢?
对此
谭先生和陈女士
都拿出了相应的证据
谭先生确认,陈老先生在离世前,居住于陈女士家中多年,但作为女婿的自己,也曾在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书中明确了对老丈人陈老先生的赡养义务。此外,谭先生还拿出了一份附近村子开割稻机人员的书面证明,其中提到:谭先生在其妻子过世后,对陈老先生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包括耕种田地、生活照顾等。
陈女士申请陈老先生的妹妹出庭作证,陈老先生的妹妹表示:“陈老先生养老生病都是陈女士负责,谭先生逢年过节也不怎么看望老人。”
村委会也出具情况说明表示:“陈老先生一直居住在陈女士家中,由陈女士夫妻照顾起居、养老送终。”
法院:
女婿不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谭先生提供的证人证言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证形式,且开割稻机人员与陈老先生一家并无任何亲属联系和频繁交往,对陈老先生生前的生活情况了解并不充分全面;而陈女士主张陈老先生在离世前多年迁居至陈女士家中的事实由谭先生本人确认,且另有村集体组织及陈老先生妹妹予以佐证,故认定谭先生不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陈老先生遗产。
考虑到谭先生
在宅基地房屋建设之初
所占有份额
最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判决原告谭先生所占份额为45%
被告陈女士所占份额为55%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一法律条文是对传统继承制度的重要补充,制定初衷为鼓励丧偶儿媳、女婿继续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体现了法律对家庭伦理和社会现实的深刻考量。
因此,丧偶儿媳、女婿能否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情况下,儿媳、女婿并非法定继承人,无法直接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来源:上海广播电视台、新闻晨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封面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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