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郑*兵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请自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并可以依法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不接受处理,视为放弃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做出上述处罚决定。
宁波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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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克雷 一审|沈 腾
二审|郦 力 核发|閤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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