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打击不法赌博犯罪法》第5条规定,未依法获批准而经营互相博彩或负责主持该互相博彩的人,包括利用获批准经营的互相博彩的博彩结果而接受投注的经营者,
不论是否属经常性,均可构成“不法经营互相博彩罪”,犯罪行为人可被判处1年至8年徒刑。
此外,即使不属经营或负责主持,但以任何形式协助或参与经营上述活动的人,亦可被判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最高360日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法第6条规定,在上指的不法互相博彩活动中作出投注的人,亦会触犯“不法投注罪”,可被判处最高50日罚金。
而第7条规定,未依法获批准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推广或组织线上幸运博彩或线上互相博彩的人,不论是否属经常性,均会触犯“不法经营线上幸运博彩或线上互相博彩罪”,可被判处1年至8年徒刑,即使过失犯罪亦须受到处罚。
注:本文内容主要参阅第20/2024号法律《打击不法赌博犯罪法》第5条至第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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