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不觉
转眼又到年末
大家是不是都对新年充满期待
不少人会用烟花庆祝佳节
今年春节能放烟花吗?
截至发稿时
播州区、新蒲新区、绥阳县、正安县等地已经明确
2025年春节可以有序、限时或在限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起来看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中心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全面遏制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中心城区五个街道(南白、龙坑、播南、桂花桥、影山湖)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内,居民住宅小区及周边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疗养院、城区公园;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车站、交通干道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域;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广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居民住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国控点(区第十二小、拟选区中等职业学校)、省控点(象山广播电视转发中心)一公里范围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限制燃放区域
除禁止燃放区域外,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中心城区五个街道限制燃放区域界定范围为:东抵和平大道,南抵播南街道与三合镇交界,西抵象山山脉(含狮子山公墓),北抵红花岗区交界处,限制燃放区域内严禁燃放升空类烟花。
三、禁限燃放时间
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范围内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当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全天,正月初四至正月十五每日8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人民政府临时调整燃放政策的除外。
四、规范燃放
市民应当选择符合燃放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射、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影响交通秩序;不得在城市居民楼道内燃放或从走廊、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严禁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公安机关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六、严格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七、积极举报
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响应号召,遵守禁放、限放规定,对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举报。
举报电话
特此通告。
2025年1月6日
遵义市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2025年春节期间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燃放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坚决防范烟花爆竹燃放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现就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通告如下:
一、禁限燃放时间
(一)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区域内,2025年1月28日至2025年1月31日(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三)全天,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2月12日(正月初四至正月十五)每日8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二)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
(三)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酒店、餐饮、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
(五)城市道路、桥涵、过街天桥、停车场以及隧道、地下通道等地下空间;
(六)机场、车站、高铁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沿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七)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九)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
(十)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内及周边区域;
(十一)所有室内区域;
(十二)环境空气连堰自动站周边1公里范围内(遵义市融媒体中心、天鹅湖公园、遵义市城乡规划馆、遵义市交通运输局);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限制燃放区域
除禁止燃放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区域外;新蒲街道、新中街道、礼仪街道为限制燃放区域,按照限制燃放时间规定燃放。
四、禁止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区域
根据净空安全的要求,下列区域内禁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新舟镇群乐村、永福社区、金钟村、新舟村、禹门村。
五、安全燃放规范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个人购买烟花爆竹途径和烟花爆竹产品必须合法,个人只能燃放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不得燃放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严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限制燃放时间以外的时间,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得独自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法定监护人监护下安全燃放。不得将烟花爆竹向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不得在街道、巷道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车辆内,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六、法律责任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举办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提前20日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区公安分局:28657171;区应急管理局:28229064)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月10日
绥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5年烟花爆竹燃放(限放)管控工作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城市公共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进一步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2025年绥阳县烟花爆竹燃放及限放管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城关中学—洋川北路—平安东路—旺草路—遵旺加油站—207省道—诗乡大道延伸线—领航幸福城—诗乡中学—冉璞路—龙泉壹号—红旗西路—实验中学—文兴路—实验二小—雅泉大道—春晖路—幸福大道—绿洲商贸城—职业中学—绥阳中学—红海清华苑—天台路—交警大队—平安西路—解放北路—城关中学。禁放区域内划定为限放区域的,在限放时段内除外。
二、限放时间及区域
(一)限放时间
限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为2025年1月28日(除夕,全天不限时段),2025年1月29日(正月初一)、2月10日(正月十三)、2月11日(正月十四)、2月12日(正月十五)上午8时至夜间23时,及2025年12月31日其他时间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域
1.诗乡广场、金银花广场、政府广场
2.智慧文化广场
3.县禁毒教育基地旁的空地
4.新时代鲸鱼塑像广场
三、禁止燃放地点
全县行政区域内,任何时间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
(三)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四)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气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客(货)运站、主次干道、桥梁(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遵义机场安全保护区内(郑场镇集镇街道、卧龙社区、狮山村)。
(六)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七)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中小学校、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八)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九)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十)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的燃放区域以外。
(十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二)绥阳县职业中学、绥阳县烈士陵园500米范围内。
(十三)各级公安、应急部门根据安全需要确定的禁燃地点。
四、其他规定
(一)为保障全县人民群众健康,如天气预告大气扩散条件较差时,倡议自觉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尽量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
(二)在限放时段内的限放区域外100米范围内,禁止兜售、销售及堆放、摆放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包含但不限于各类烟花爆竹及空气充装玩具等。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燃放地点、燃放许可等规定执行。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1月10日
正安县公安局
正安县应急管理局
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正安分局
关于正安县中心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坚决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2025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县中心城区范围为东至高速路收费站、污水处理厂,南至白茶城尹珍广场路口、盐行坡路口、南门农贸市场,西至山水家园小区出口,北至泊景湾小区、吉他广场红路灯处,以上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划定为限放区域的除外。
二、限放时间及区域:
(一)2025年1月28日至2025年1月29日(农历2024年除夕至2025年正月初一)在白茶城尹珍广场、吉他广场三号广场(靠北郊湖喷水池旁小广场)、尹珍北路(彩虹桥头至吉他广场红绿灯路段)、山水家园广场全天可燃放。
(二)以上区域除尹珍北路外(彩虹桥头至吉他广场红绿灯路段),在2025年1月30日至2025年2月12日(农历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8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人民政府临时调整燃放政策的除外。
(三)除中心城区外,各镇(乡、街道)禁限放措施由属地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研究制定。
三、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
(二)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
(三)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宾馆、酒店、餐饮、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
(五)城市道路、桥涵、过街天桥、停车场、地下通道等地下空间;
(六)车站、高铁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域;
(七)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九)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四、规范燃放:
(一)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广大市民应当到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合法零售点,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含冷烟花),购买外包装箱上张贴烟花爆竹包装标识码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切勿购买礼花弹等专业燃放类、假冒伪劣的“三无”烟花爆竹产品,不到无资质店铺及网上购买烟花爆竹。购买烟花爆竹时要查验产品包装是否完好、是否有产品名称、产品级别、生产日期、保质期、制造商名称和地址、安全警示语、燃放说明。
(二)根据燃放需要适量购买烟花爆竹,避免大量存放,购买的烟花爆竹应存放在安全地点,燃放时要严格按照安全警示和燃放说明进行燃放,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群、车辆、建筑物等投射、抛掷,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爆炸、火灾,严重威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广大市民不得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请向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发布的《正安县公安局 正安县应急管理局 正安县综合执法局关于正安县中心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废止。
七、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号召,遵守禁、限燃放规定,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
正安县公安局:0851-26423632;
正安县应急管理局:0851-26424455;
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51-26512315;
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51-26420019;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正安分局:0851-26426156;
正安县公安局凤仪派出所:0851-26421114。
正安县公安局
正安县应急管理局
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正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