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买卖股票,算违规吗?明确规定来了!

文摘   2024-11-11 06:11   河南  

在上个月10月份股票大涨大火之后,机关事业单位等体制内职工也在讨论股票的事情,在网上也看到这样一个敏感问题,机关事业单位等体制内职工能否买卖股票,能否进行证券投资,体制内职工进行买卖股票是否属于违纪违法呢?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买卖股票或者证券投资的明确规定纪律是什么呢?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纪律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党纪,即《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要求,二是公职人员的管理法律。关于公职人员买卖股票的纪律,两者都有明确规定和要求。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3条的规定,党员在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时,存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该条还规定,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简单的说,党员干部可以进行证券投资,这属于正常的投资行为,但不得违规从事相关活动。

     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1.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2.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3.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5.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认定行为违规需把握的重点问题

影响认定党员干部投资行为性质的因素较多,实践中需要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准确判断职务关联度。如果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买卖股票,或者买卖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上市公司的股票,属于违规买卖股票行为。比如,某国有企业董事长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私企老板何某某提供帮助后,何某某为了表示感谢,告诉王某某其即将成为T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内幕信息。在该信息公开前的敏感期内,王某某买卖股票获利1000余万元。该案中,王某某的投资行为与其职务密切相关,其以职务行为换取内幕信息投资获利的行为,应以内幕交易罪论处。如果王某某与何某某系朋友关系,王某某从与何某某的闲谈中无意得知内幕信息后买卖股票,由于与其职务行为无关,不宜认定为违纪违法行为。

二是准确判断行为侵犯的客体。以利用工作时间买卖股票为例,实践中对该行为违反工作纪律还是廉洁纪律有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工作时间炒股的违规点在于占用工作时间,侵犯的不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者公共财物管理制度,而是侵犯正常工作秩序,因此以违反工作纪律认定为宜。

三是准确判断情节轻重。对于违规投资行为,是否追究纪法责任,还需要研判违纪情节。比如,某区委党校副校长陈某,在工作日的午休时间通过单位配备办公电脑登录个人股票账户买卖股票。我们认为,陈某所用办公电脑放在公共区域,本是供单位人员上网查询资料使用,陈某长期在午休期间利用该台电脑买卖股票,行为具有违规性。鉴于其行为既未影响单位工作秩序,也未额外增加单位费用支出,违规情节轻微,不宜认定为违纪,对其批评教育可达到更好的执纪效果。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南方》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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