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12月2日是“全国交通安全日”,设立初衷,就是为了唤起全社会对交通安全的重视,提高民众的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今天,我们就通过两则真实案例,深入以案释法,让大家更清晰地认识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案例一
2022年9月2日,肖某酒后驾车与谢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事故发生后肖某驾车逃离现场,因谢某衣裤被卡入肖某驾驶的轿车左前角,致使谢某被车辆拖行2100余米。随后,肖某被执勤交警截停。经鉴定,肖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4.51mg/100ml,谢某所受伤为重伤二级。最终,肖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
法律解析
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具有逃逸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符合上述量刑规定。
案例二
2017年1月21日晚9点15分,驾驶人曾某酒后驾驶一辆半挂牵引货车,行驶至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外环214km+100m处时,被一辆白色轿车追尾。事发后,曾某因害怕酒驾被交警查处,将本可以移动的货车丢弃在高速公路最中间的行车道(客货车道)上,然后离开现场。晚上9点30分,一辆载有5人的越野车经过事发地,因躲避不及追尾撞上货车。车上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最终,曾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律解析
曾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还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其明知自己弃车在车来车往的高速公路最中间行车道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却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规定,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符合上述量刑规定。
公职律师释法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一、犯罪客体要件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即公众在交通活动中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
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由此导致了重大的交通事故,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指实施的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相当的危险性且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主观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属于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属于故意犯罪。
在实践中,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它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即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数都是行为人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四、犯罪后果
交通肇事罪属于结果犯,要求有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人员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即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可构成本罪。
五、量刑标准
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根据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为死刑。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四川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