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帮信”?就是帮凶!

民生   2024-10-21 18:59   四川  



兄弟,想不想躺着挣“快”钱?

怎么挣?

把你“两卡”出借给我,你就可以躺着等钱来找你了。

“两卡”是什么卡?

就是你的银行卡和手机卡。

好的,马上给你


(注:聊天记录仅为效果显示)


警惕  

为赚所谓的“快钱”

大好青年变成“涉案青年”

下面就让我们走进真实案例

以案释法、以案示警

谨防诈骗,勿做帮凶!

案件回顾


张某从小因沉迷网络游戏而导致学习成绩一落千丈,养成了游手好闲的坏习惯。高中毕业后,张某便前往工厂务工,然而微薄的劳动薪水根本满足不了张某的消费欲望。2022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在上网的过程中浏览到一则招聘信息,其中的内容极具诱惑力。所谓的“招聘信息”中声称,只需要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用于资金流转,就可以获取手续费。

张某一开始还是比较犹豫的,认为这钱来得太过于容易,会不会有风险?但是一想到不用劳动就可以挣“快钱”,心中的贪念开始淹没了理性,于是没有过多思考便添加了对方好友,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提供给了对方。不久后,张某获取了一笔“好处费”,自此便打开了欲望的阀门,将自己的多张银行卡多次提供给不同的“租赁者”,所得的收入也越来越多。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当张某沉浸在喜悦中时,公安机关早已盯上了他,并找准时机抓捕归案。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与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联系紧密。


“帮信”行为危害极大,为数不少的涉“帮信”人员特别是青少年对自身帮助行为产生的危害认识不足,为了蝇头小利,有偿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用于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充当了“帮信”犯罪的“帮凶”,最后受到法律的制裁。



什么是“两卡”?


“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



“跑分”洗钱

为什么出售银行卡成了最常见的帮信罪?因为犯罪分子收到赃款时为了确保安全,需要先“跑分”洗钱,把钱洗白了才转到自己账户。在这个“跑分”过程中,就需要借助大量的他人银行卡。


警惕

除了卖卡,还有一种常见的帮信罪形式,就是帮助犯罪分子拉微信群。

招聘


有一份“好工作”,只需把人拉进微信“理财”群,就能获得可观提成。


动动手指拉拉人就能赚钱了,你还在犹豫什么?

在拉人进微信群之后,等待你的有可能就是法律的制裁。

尽管没有参与诈骗,但拉人行为给电信诈骗提供了帮助,就已经构成了帮信罪。

总之,不管是卖银行卡还是拉微信群,为了一点利润就选择帮助电信犯罪,不仅害了自己还连累了亲人,属实有点不值得。




案件启示


在狱中,当民警问起张某的案情时,张某说一是因为自己没有认真读书,法律意识淡薄。虽然能够感觉到对方并不是在做正当行业,但是认为只要自己不去参与就没有关系。二是心中的贪念太重,总想着不劳而获,挣“快钱”让自己蒙蔽了双眼。所以民警提示:

一、保护好个人信息,妥善保管各类“卡”。无论是身份证、银行卡这类的实物工具,还是账号密码、结算账户这类电子信息,时常查验以防盗用,不可随意丢弃、买卖、转借。

二、不贪图走捷径,了解并远离“帮信”。出租、出售、提供给他人使用银行卡、手机卡是帮信罪常见的犯罪行为方式,切勿被卡头卡商忽悠,成为网络电信犯罪的“工具人”。

三、提高防骗反诈意识,及时举报线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长、手段新、追查难,需提高日常反诈意识,遇到花样众多的诈骗名目,坚持“不听不信不帮忙、多问多查多拒绝”的原则,坚决守好思想防线,及时举报以绝祸患。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在打击反诈这条路上

扮演最重要角色的不是国家

不是反诈民警

而是我们自己

别让我们的“热心”

变成他们的“同伙”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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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新型信息网络犯罪解释》第12条第1款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具体而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电信网络诈骗意见(二)》第七条的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1)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网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2)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


融法造器   行广开元

编辑:

杨红烂

校核:

蒲朝军、李彬、张皓林

审核:

任志良、李洪

来源:

宣传培训科、七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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