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座古老而又充满活力的城市里,曾发生了一件令人瞩目的事件。那是一个风和日丽的午后,一位男子因公差而来到了这座城市。他的客户为了尽地主之谊,特意在KTV为他安排了一场特别的“接待”。
这位男子,名叫阿强,是个身材魁梧、相貌堂堂的汉子。他出差在外,总是保持着高度的警觉和谨慎。然而,面对客户的热情款待,他终究还是没能抵挡住那温柔乡的诱惑。
一个年轻漂亮的女子,如同春日里的桃花,娇艳欲滴,让人心动不已。阿强与她相识不过片刻,便仿佛被那柔情蜜意所俘虏,两人迅速陷入了爱河。
然而,就在他们刚刚享受完那短暂的欢愉之时,突然间,警方的身影如同天兵天将般从天而降。他们破门而入,将这对刚刚沉浸在爱河中的男女一举擒获。
阿强被突如其来的变故吓得魂飞魄散,他试图解释,试图为自己辩解,但警方却似乎并不愿意听他多说。
在警方的审问下,阿强始终保持着沉默。他坚信自己没有做错什么,只是单纯地享受了一场性爱盛宴。
女子为了省麻烦,她立即如实解释了与阿强发生关系的事实。
而阿强却拒绝解释,拒绝认罪认罚。
这对警方来说并不难,因为他们两个被抓了现行,而且双方都无法完整叫出对方的名字,于是认定阿强涉嫌嫖娼,拒绝供述,因此从重处罚,被行政拘留15天,罚款5000元。
王建斌拒绝接受,认为虽然他和对方有关系,但他没有付钱,缺乏嫖娼的三个要素。
然而,阿强并没有就此屈服。他坚信自己的清白,坚信法律会给他一个公正的判决。于是,在拘留所的日子里,他不断地思考着如何为自己辩护。他查阅了大量的法律资料,咨询了多位律师,最终决定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
从拘留中心出来后,阿强立即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要求撤销对他的处罚决定,被驳回。
他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因是,虽然他们有关系,但他没有付钱,不构成卖淫和嫖娼。
在法庭上,阿强强调自己与那名女子之间并没有金钱交易,只是单纯的感情交流,应该被视为一种正常的交往。
《行政诉讼法》第34条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个人或组织,需拿出证据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举证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此,警方在法庭上提出如下证据:
第一、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当时房间里有王某和陌生女子二人,二人互不认识,且叫不出对方名字;
第二、双方承认发生关系,虽然现场没有支付钱财,但是王某和客服在KTV消费时,客户代替王某支付了1212元嫖资。
王某则辩解,1212元属于KTV消费费用,而不是嫖资,且女子自始至终没有收到任何费用。
客户也出庭作证,称1212元系他支付的酒水费用,KTV对此也表示认可。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据此,本案公安机关具有维护辖区内社会治安秩序,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予以处罚的法定职责。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明确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拘留10-15天,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处500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关于卖淫嫖娼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卖淫嫖娼需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达成卖淫嫖娼意向;2、支付了钱财或谈好价格;3、已经或准备着手实施的。
具体到本案,王某虽然和女子发生了关系,但是二人并没有金钱交易,所以不能认定为卖淫嫖娼。
《行政处罚法》第30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坚决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不服,提起上诉,但被驳回。
来源:刑法读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