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一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量刑起点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量刑基准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
网络赌场 | ②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③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④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 ②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③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④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⑤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⑥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⑦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⑧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线下赌场 | ①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②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③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④其他开设赌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①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②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③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④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设赌博机 | ①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②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③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④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⑤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⑥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⑦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⑧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⑨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1)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2)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3)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4)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5)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 ||
跨境赌场 | 组织跨境赌博开设赌场罪的认定 | |
组织跨境赌博开设赌场罪共犯的认定 | ||
赌场共犯 | ①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
罚金适用 | 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根据赌资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 |
缓刑适用 | 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综合考虑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退缴赃款、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 |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来源:“刑事法典”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