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海排污口实行分类管理,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时事   2024-11-04 19:06   北京  

“新发布的管理办法对不同管理类别排污口的论证要求有所不同,生态环境部门要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部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正高级工程师林忠胜在解读近日印发的《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时强调说。

《管理办法》中,对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采取了差别管理的原则,哪些要严管、应该如何严管,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重点管理的排污口监测频率、抽测比例要求最高

《管理办法》规定,对入海排污口实行分类管理。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实行重点管理。对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实行简化管理。对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之外的入海排污口,实现一般管理。

林忠胜介绍,这样分类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中关于“差别管理”“突出重点”的原则,对入海排污口实施分类管理。

“总的分类原则是按照排污口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兼顾考虑目前的监管基础。”林忠胜强调,需要注意的是,工业排污口中的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是实施一般管理的,纳入重点管理的是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林忠胜解释说,之所以如此分类,主要考虑纳入重点管理的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染物危害性较大或排污量较大,可能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的影响,而且生态环境部门对这些排污口的污染来源(排污单位)具有较好的监管基础。

作为“十四五”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的“牛鼻子”,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已持续5年。

早在2019年,生态环境部就率先在渤海组织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整治行动采取无人机遥感、人工徒步排查、专家质控核查等“三级排查”方式。

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中,现场排查人员正寻找桥下隐藏的排污口。张哲摄

在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张哲看来,摸排入海排污口底数是一项非常细致的工作。“首先要用无人机巡查一遍海岸线,再通过遥感图像解译,形成‘疑似排污口’清单,随后现场人员再用脚步丈量一遍海岸线,将所有排口记录下来,经过信息复核和热点区域精细核查,最终才形成入海排污口排查结果清单。”

图为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中,工作人员现场规划摸排路线。宗虎民摄

张哲介绍说,在此过程中,需要反复对重点区域开展地毯式搜索,以至于后来每个工作人员都成为当地海岸线区域的“活导航”。通过对入海排污口进行逐一摸排,截至目前,全国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排查出入海排污口5.3万余个,完成整治1.6万余个,大大削减了入海污染物排放量。

随着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不断推进,生态环境部门掌握的入海排污口数量大幅增加,类型更加多样。对此,生态环境部门将一批重点排污口作为重点管理对象。

根据沿海地方填报的“全国入海排污口信息管理平台”排查台账,重点管理的排污口比例约占3%。“对其监督管理的要求是最严格的。”林忠胜举例说,比如,在设置论证方面,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口需要论证设置的合法性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而一般管理的只需论证设置的合法性。

在备案方面,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口需提交设置论证报告,一般管理的仅需在备案登记表中开展简要分析论证即可。

在自行监测方面,重点管理的排污口需开展自行监测和流量监控。在监督监测方面,重点管理的排污口监测频率、抽测比例要求也最高。

一些地方已提前探索适合自身需求的管理模式

在实践中,很多地方也逐渐摸索出了适合自身管理需求的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模式。

山东省烟台市在2022年发布的入海排污口管理办法中就明确了重点管理、一般管理、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管理对象,基本建立健全了入海排污口分级分类监管体系。

浙江省将排查发现的所有入海排污口都纳入“浙里蓝海”信息系统管理,并通过在线监测、遥感监测等手段对重点入海排污口进行常态化监测监管,实现了生态环境综合空间管控与业务应用。

舟山市将各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大类15小类,并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原则开展分类整治。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程序(试行)》中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分局按照设置入海排污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责任分工,分别负责管辖权限内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工作,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与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事项同级同步办理。

2023年,福建省福州市印发《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厘清责任主体,完成排污口溯源管理台账,并在省级生态云平台落图。

福州市还要求对排污口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所有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备案制,备案依据相关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这些工作也为其他地方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入海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提供了良好经验借鉴。”林忠胜评价道。

坚持申请即备案原则,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林忠胜告诉记者,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就将入海排污口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对入海排污口的设置进行论证是法律规定的必选动作。”林忠胜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根据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因此,责任主体在设置入海排污口时进行论证是履行法定责任。”林忠胜说。

其次,《管理办法》对不同管理类别排污口的论证要求有所不同。对于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要求其论证入海排污口设置的合法性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并编制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对于实行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要求责任主体在备案登记表中论证排污口设置的合法性等即可。

《管理办法》第8条明确了责任主体对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的要求,也就是说由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设置论证工作。但是对于论证的技术部门未设置资质要求和限制,责任主体可以自行论证,也可以委托相关技术部门论证。

“按照《管理办法》,企业应对入海排污口自行论证,生态环境部门不对论证材料进行任何审核,只要提交材料,生态环境部门必须给予备案。”林忠胜强调说,“要坚持申请即备案的原则,责任主体对论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林忠胜介绍,论证的重点可参照《管理办法》第二章第5条和第7条中对入海排污口设置的相关规定,就是排污口在论证时的主要内容。“一方面,应当论证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等,尤其要重点说明未设置在法律明令禁止设置的区域;另一方面,需要通过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估等手段,论证排污口的设置如何合理利用海水自净能力,明确污染物排放量控制要求并给出设置方案和保护措施,以减轻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林忠胜说。

另外,林忠胜指出,对于本条中提出的“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水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这是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管理办法“有条件就必须作为”的规定,需要地方在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时进行细化,明确哪些属于有条件,进而落实“应当将排污口深水设置,实行离岸排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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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周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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