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马山县有一位99岁老太太,育有五女二子。多年前,老人与七个子女口头达成赡养协议,老大赡养父亲,老二赡养母亲。如今,赡养老母亲的二儿子因经济困难无法赡养,其他六位子女是否有赡养义务?
基本案情
马老太与丈夫潘某某生育了二子五女,三十多年前,两个儿子决定分户,并就两位老人的赡养责任达成协议:父亲由大儿子赡养、母亲由二儿子赡养。可是,分户不久,马老太的丈夫就因病过世,马老太便一直跟随二儿子生活。
2018年,马老太在走路时不慎摔倒,身体受伤、生活无法自理,一直卧床养病至今。由于马老太的日常生活起居都由二儿子照顾,如今二儿子需要外出打工,无法继续照顾马老太,于是便想要其他子女来照顾。经过和其他子女沟通后,其他子女表示既然当初分家时已经约定好了赡养协议,如今就不应该由他们来进行赡养,于是走投无路的马老太将七名子女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们支付赡养费。
但是马老太的其他六名子女认为,由于此前在分家时,六名兄弟姐妹已经对老人的赡养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且在财产分割时也考虑到了对老人赡养的划分,所以此时不应由他们来承担马老太的主要赡养责任。
法院调解
马山县人民法院金钗法庭受理案件后,主办法官考虑到该案具有特殊性,于是决定进行调解,并邀请当地较有威望的贝侬一同参与。
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虽然马老太的七名子女在分家前对两位老人的赡养责任进行了约定,但是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义务,每个公民都应自觉履行;且赡养协议是子女间的协议,仅在子女之间有效,并不能限制父母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考虑到目前马老太卧病在床,而二儿子因经济困难无法赡养,则其他六名子女应该担负起赡养马老太的责任和义务。在调解中,法官还引导马老太的子女们共同回忆儿时的点点滴滴,将法律和情理融合说理:“你养我小,我养你老”是人之常情,是对父母养育之恩的回报。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七个子女达成了共同赡养母亲的调解协议。
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未尽赡养义务既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即便子女达成协议约定由某个子女独自赡养父母,也不能免除其他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抚养子女不易,子女应该常怀感恩之心,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让父母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和谐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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