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间,被告人唐某某在为太湖县、宿松县多家公司从事代账会计业务期间,在多家受票公司与开票公司之间介绍联系,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或其他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制造虚假资金流水及相关合同,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4份,价税合计531万余元,税额61万余元,受票公司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抵扣税款,唐某某从中收取介绍费2.35万元。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唐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12月5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