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保局联合市人社局制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办法》于近日印发。
《办法》对以下内容进行了明确: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规定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全部纳入《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目录》范围。对于其他有国家或省级标准的中药饮片以及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中药饮片品种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及用药需求,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原则,经专家评审后按规定纳入目录管理。
主要起滋补、保健作用;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不得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以及与之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均不得纳入目录。
按照国家和我市限定支付范围规定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限定要求包括单独使用时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单独使用时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且全部由这些饮片组成的处方统筹基金也不予支付。中药饮片按“甲类药品”管理;中药配方颗粒按照国家要求,纳入“乙类药品”管理,先行自付比例为5%。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区分甲、乙类。医保部门探索推进挂网采购价格、集中带量采购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联动机制,已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的品种,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此外,《办法》还提出: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应当通过市医药采购平台阳光采购、网上交易。严格按照医保、人社、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等部门有关规定对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进行使用管理。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确保使用合理。
来源:天津市医保局、天津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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