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
县市场监管局聚焦“小切口”治理
持续推进过期食品专项治理
保持对销售过期食品违法行为
“零容忍”的高压态势
截至目前
全县共立案查处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20余起
罚没款3万余元
为充分发挥
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
现公布3起典型案例
(图为执法人员向食品经营单位发放提示牌,非案例涉及主体)
某农家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
食品添加剂及原料案
2024年4月28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五一”节前检查时,在某农家乐经营场所点菜区域的冰柜内发现有“雪花培根”“土豆粉”等16个批次超过保质期食品;在厨房调味料架上发现1包已开封的超过保质期的调味料红曲粉(食品添加剂)。当场,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
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5月23日,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在某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后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检查。经查该店在售的“思念牌鸡蛋韭菜素水饺”超过保质期,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予以立案调查。
某小吃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原料案
2024年8月7日,执法人员对某小吃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厨房内在用的预包装食品辣椒油2包,腐竹花生包29袋,螺蛳粉汤料包32袋,混合素菜包34袋,上述食品均超过保质期。该餐饮店涉嫌经营过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
禁止售卖过期食品的提醒告知书
全县各食品生产经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过期食品。市场监管部门对过期食品始终保持“零容忍”的管理态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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