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许多爱美人士都热衷于隆鼻、瘦脸、开双眼皮等美容项目,特别是被视为“回春秘方”的肉毒素瘦脸针,倍受大家的青睐。
有一些美容从业者看到了这一商机,在没有经过专门培训、没有获得合法资质的情况下违法经营,还有甚者通过网络平台低价购进无批准文号、无中文标识的医美整形药品,兜售美容药品赚差价,无证为顾客注射美容针剂。近日,由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作出有罪判决。
被告人欧某某于2018年在新化县注册“新化县某某美容中心”经营美容行业。2022年上半年开始,欧某某在店内销售肉毒杆菌,并在网络上以低于市场价每支260元左右的价格进购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肉毒类”物品(标注“Ex-Tox”及“Botulax”),以每支700元至750元的价格总计销售了30支“Botulax”肉毒杆菌给顾客,并使用注射器将肉毒杆菌注射进顾客脸部,销售总额22150元,从中获利14350元。
2023年11月27日,民警在欧某某店内现场扣押两盒“Ex-Tox”肉毒类物品。经保定市、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均属于医疗用毒性注射剂药品,且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2023年11月24时,被告人欧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11月27日,欧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4350元。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5月24日以欧某某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提起公诉。近日,新化县人民法院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欧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