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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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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赣0731破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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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根据于都县祥诚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于都县祥诚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执转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经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指定赣州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于都县祥诚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于都县祥诚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2月24日前向于都县祥诚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渡口路34号陆通佳苑B栋303;联系人:黄会计;联系方式:19979780176)。债权人未在前述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最后一次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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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债权人身份证明及证明债权成立的有关证据,证据材料应提交原件供管理人核对。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并捺印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需提交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字并捺印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5日9时在于都县人民法院第15审判庭(地址:于都县贡江镇于银大道于都县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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