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请联系:欧阳 13627970026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赣0731破13号
.........................................................................
本院根据江西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于都纤骅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经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指定江西秦风(赣州)律师事务担任于都纤骅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于都纤骅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2月24日前向于都纤骅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橙乡大道12号世锦行港湾中心3302-3305;联系人:宋东辉,联系电话:18720164778)。债权人未在前述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最后一次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
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债权人身份证明及证明债权成立的有关证据,证据材料应提交原件供管理人核对。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并捺印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需提交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字并捺印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5日10时30分在于都县人民法院第15审判庭(地址:于都县贡江镇于银大道于都县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于都县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21日
了解赣州看赣州
点击下方名片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