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相关政策的通知
为积极响应山西省医疗保障政策推进要求,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77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晋医保发〔2024〕19 号)及《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待遇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晋医保发〔2024〕21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确保省、市异地就医政策相统一,朔州市医疗保障局对异地就医政策进行规范调整并公告如下:
一、省内异地住院“免备案”直接结算
居民医保省内住院支付标准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住院支付标准按照下表执行:
城镇职工医保省内住院支付标准
2.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跨省外出就医备案人员和未备案自行跨省外出的参保居民和职工,在省内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5个百分点。
三、异地门诊就医管理
我市居民和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和省内异地门诊就医(含门诊慢特病、门诊统筹、门诊特药等)均不需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就医地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均可直接结算。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省发生的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在省内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0个百分点。
四、跨省异地就医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