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两包工头拒不支付39人工资被判刑!

美食   2024-12-24 23:26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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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警示和震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12月20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向社会公开发布5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此次公布的5起典型案例,涉及济南、枣庄、济宁、泰安、滨州5市,为113名劳动者追回劳动报酬180余万元,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治理欠薪冬季行动以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治理欠薪工作部署要求,多措并举,重拳出击,强化行政司法衔接,人社部门会同法院、检察、公安开展集中打击恶意欠薪攻坚行动,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形成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的强大震慑。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郑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莱芜区某项目郑某某拖欠工资。经查,郑某某系该项目装修工程分包人,拖欠18名工人工资14.83万元。
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郑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并逃匿。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郑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莱芜区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期间,郑某某家人代其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郑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刘某、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枣庄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滕州市某项目承包人刘某、刘某某拖欠工资。经查,刘某、刘某某系该项目内墙粉刷工程承包人,拖欠39名工人工资63.75万元。
经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刘某、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并逃匿。滕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滕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该项目总包单位已垫付38名工人工资61.05万元,尚欠工人李某某工资2.7万元。后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刘某某已与李某某就尚欠工资达成支付协议。经审理,滕州市人民法院认定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宁市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兖州区某工厂设备安装项目某钢结构安装处经营人苏某拖欠工资。经查,苏某系该工厂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劳务承包人,拖欠19名工人工资18.79万元。
经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苏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并逃匿。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苏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兖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兖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苏某支付了拖欠的工资。经审理,兖州区人民法院认定苏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姚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泰安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新泰市某小区施工项目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新泰某小区精装修和地暖施工工程,姚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拖欠26名工人工资80.09万元。
经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姚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存在转移挪用工人工资情形。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姚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新泰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姚某某先后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欠工资7.3万元。经审理,新泰市人民法院认定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五万元;姚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人工资七万三千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谢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滨州邹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邹平市某工厂输煤皮带安装工程承包人谢某某拖欠工资。经查,谢某某系该输煤皮带安装工程承包人,拖欠11名工人工资 7.22万元并逃匿。
经邹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谢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邹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谢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邹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谢某某在得知其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邹平市公安局网上追逃后,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后邹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邹平市人民法院认定谢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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