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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2024年第2号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就调整我省(不含大连,下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4年12月31日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
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明确除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外,其他各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东北地区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1%执行。
三、《公告》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所属期为2025年1月1日以后的税款。例如,辽宁省某房地产开发项目2025年1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4年12月的预缴税款时,适用原预征率;2025年2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1月的预缴税款时,适用下调后的预征率1%。来源:辽宁税务2众目睽睽n87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