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低价电脑,平台8天不发货只赔偿50元

时事   2024-11-13 17:23   海南  

图片来源网络

近年来,各大网购平台为吸引消费者,相继推出了各种补贴“秒杀”活动。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吸引消费者前往网购平台消费,消费者在被吸引消费的同时,也享受到了较为优惠的价格和服务,这本来是“双赢”的结果,然而,一些网购平台利用消费者享受优惠价格的心理,标出低价吸引消费者,但是等消费者点进去购买之后,网购平台便以各种借口不发货或者发货不对版,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因买家下单后卖家不发货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经过:男子网购低价电脑,平台8天不发货只赔偿50元

家住海口市美兰区的男子阿德在网购时,看到某宁平台(云某公司)的Apple笔记本电脑某宁专卖店(快某公司)内的苹果牌电脑只要2399元一台。阿德觉得很优惠便全款支付下单购买了一台。阿德支付完毕后,网购页面显示“您的订单已支付完成,Apple笔记本电脑专卖店正在为您发货”“将在48小时内为您发货,订单编号为392488XXXXX”。阿德见此便关掉了网购页面。几个小时后,某宁专卖店服务助手发出订单信息让阿德核对确认。阿德核对无误后点击了确认按钮,再次对订单进行了确认。

可是过了好几天,阿德发现已经超过某宁平台所承诺的发货期限,但某宁专卖店仍未发货,阿德便与线上客服沟通联络。某宁专卖店客服却回复“发不了”“错价了”“系统错价格了”。阿德很不满意便打电话投诉至某宁平台客服,某宁平台客服电话表示会处理。

在付款后的第8天,某宁平台表示投诉处理完成,投诉结果显示:投诉成立,商家价格设置存在异常,因价格异常赔偿阿德50元。阿德感觉受到了欺骗,无法接受处理结果,再次向某宁平台提出发货要求,被某宁平台拒绝。阿德一怒之下,将某宁平台(云某公司)和某宁专卖店(快某公司)一起诉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他和快某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快某公司继续履行订单,保质保量交付苹果牌电脑。

法院判决:不应将经营风险转移给消费者,卖方应履行买卖合同

美兰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快某公司代理人辩称,该公司承认给消费者阿德带来了不好的消费体验,但是在网购平台上由于标价错误导致价格只有正常售价的一半不到,当时没有任何促销活动,没有任何其他商业推广活动,该标价属于错误标价。发现错误标价后,该公司与阿德联系要求撤销合同,所以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47条要求撤销合同。该公司请求撤销合同的时间符合民法典第152条的规定,所以该公司和阿德的买卖合同应该属于重大误解可撤销的合同。

云某公司代理人还辩称,该公司仅是平台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只是在合同中作为中间人,已经给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要求快某公司给阿德赔偿50元)。因此,云某公司不是该案适格被告,案件和云某公司无关。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德向快某公司购买苹果牌电脑,价格2399元确实明显低于同时期同类商品的正常市场价格,而该价格是经营者自己标挂,是否属快某公司误标而构成重大误解,是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快某公司标示苹果牌价格2399元虽然明显低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但该低价幅度与同类商品相比,并未低至不可思议的程度。在现今电子产品竞争激烈、营销手段层出不穷的社会市场中,低价“秒杀”“抢购”甚至是以低于成本价出售的优惠促销活动也是有可能。

阿德作为消费者发现快某公司低价售卖商品,与卖方客服沟通,甚至明确提出比低配置的商品价格还便宜的疑问,客服提示其进行参数对比来选购,并未对其价格疑问作出否定意见,阿德在线付款下单后,快某公司的销售系统提示阿德核对订单,此时仍显示价格是2399元。该核对订单不仅是让买方核对购买信息,同时也是卖方自行核实、确认订单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卖方快某公司没有作出价格标错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阿德于下单后第三天询问发货,快某公司客服回复是“会根据订单安排发货”,仍未提到价格有误。在这之后,快某公司才以“发不了”“错价了”“系统错价格了”为由拒不发货。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快某公司系误标价格且属于重大误解。即便快某公司确实误标价格,该误解并非对买卖合同的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合同主要内容的错误认识。因此,商家在自身有过错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的利益而滥用重大误解主张撤销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实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无论是出于诚信经营的要求还是法律规范的要求,都应进行严格的规制。据此,快某公司以其误标价格故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美兰法院不予支持。快某公司不应将其自身过错所造成的经营风险转移给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最终,美兰法院判决确认阿德与快某公司关于苹果牌电脑的买卖合同成立,应在10日内向阿德履行交付的商品的义务。云某公司在此买卖合同中并无过错,也没有对阿德构成侵权,与案件事实无关。

律师说法: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一种

在该案中,卖家一再强调是因为标错了价而产生的重大误解,但对于卖家来说并不然。因为作为卖家来说,不可能对自家商品没有概念和认知,那么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在消费时,产生了重大误解该怎么办呢?

对此,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符雯妃表示,‌‌重大误解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方面的错误认识,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一种。比如,出借人误将第三人当作借用人订立借贷合同,或者买受人将复制品误认为真品而承诺买卖等。但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种行为行使撤销权,撤销该行为后,双方的权利义务恢复到行为前的状态。

符雯妃提醒,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为此,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来源:法治时报

作者:李成沿

审校:方艳

编辑:李波

审核:刘艳 王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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