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对当事人
实施电动自行车
销售者、维修者
改装、拼装、加装
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依法作出5000元的罚款
并责令将车辆恢复原状
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对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二)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三)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
非法改装电动车害人害己
切勿购买或售卖改装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