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1日,达孜区交通运输执法队的执法人员在甘丹寺2号停车场200米处开展日常检查,发现确某驾驶车号为藏DZ9830的小型轿车由拉萨出发前往甘丹寺,执法人员发现确某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证,现场询问乘客和驾驶员,并做好笔录制作,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此车辆确属非法营运案件。通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驾驶员确某非法营运行为作出车辆暂扣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由于当事人确某对非法营运危害的认识不足,认为罚款金额较高,确某对案件处罚的配合度不高。在执法队人员多次联系告知当事人需处理案件时,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缴纳,确某以各种理由拖延缴纳罚款直至逾期。经过反复沟通解释无果,达孜区交通运输执法队于2024年2月5日向确某下达催告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按处罚规定,缴纳罚款。
达孜区交通运输局执法队在催告期间仍联系确某,告知其拒不缴纳罚款的危害,但确某依旧置若罔闻。于2024年8月16日,达孜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并于当月19日达孜区人民法院向我局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确某拒不履行缴纳罚款义务,达孜区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额消费。
2024年10月21日,达孜区人民法院下达拘传通知。于2024年11月3日凌晨日喀则市公安局干警查获,并由达孜区人民法院派出法干警依法对其进行拘传。最终当事人确某缴纳罚款共计1万元,已上交国库,达孜区人民法院于11月4日下达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避免受到追加惩处。到期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将面临以下惩处:行政机关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若法院强制执行仍不缴纳罚款,当事人可能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被限制消费。二是对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是以法律手段依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是对该部门依法行政的一个检验。在严查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要持续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协作,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执行的有效衔接,大力推进交通运输违法案件的诉讼强制执行和非诉强制执行工作,为维护交通运输环境及秩序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三是“黑车”大都车况不好,安全性能差,加之非法营运者为逃避交通执法人员的稽查,精神高度紧张,易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人身伤害。“黑车”因未在交通部门登记,驾驶员也未登记备案,一旦乘客财物遗失,将很难找回。“黑车”未办理承运人责任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害,乘客将得不到保险赔偿。
为了您和家人、朋友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达孜区交通运输局倡议坚决杜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