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民生   2025-01-09 11:47   甘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渭源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的经营零售实行许可制度,必须取得应急管理部门许可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经营(严禁利用微信、QQ、抖音、快手等互联网平台非法售卖烟花爆竹)。对无证经营、网上售卖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由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私自运输烟花爆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三无”烟花爆竹产品作为重点检查对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防止假冒伪劣烟花爆竹流入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城市管理部门查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占道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确保公共区域的安全和秩序,对流动摊贩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打击,清理非法售卖摊点,维护城市市容市貌和公共安全。

五、严禁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限放区域1.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2.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重要军事设施、输变电设施和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内;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机动车停车场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5.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公共娱乐场所、公园、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6.山林、森林公园等重点防火区;7.国家机关办公场所;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六、即日起,渭源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等部门将成立专班开始对全县年货市场、各乡镇集贸市场零售铺进行全面清查管理。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从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购买烟花爆竹,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发现非法运输、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的要积极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运、城市管理等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照相关标准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和保护。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

公安局:0932-5918027

应急管理局:0932-4135119

市场监督管理局:0932-4136457

交通运输局:0932-4132258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0932-4132226


渭源县公安局 渭源县应急管理局

渭源县交通运输局 渭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渭源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年1月9日

                         


编辑|王雪娇       责编|侯丽花

编审|李  涛       监制|张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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