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11日09时58分许,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人民路与长江路交叉口处向西行驶时,与沿人民路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的范某某驾驶鲁HD***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王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信号灯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王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范某某无责任。
“宁等三分 不抢一秒”
真实案例告诉我们
一次闯红灯付出的代价
可能就是生命
骑行电动车上路
请您务必做到以下几点
头盔是遇到危险时的第一道防线,骑行时一定要戴好头盔。同时,头盔带而不戴、戴而不扣,没有任何保护作用,戴头盔时要将绑带调整到合适位置,并系好搭扣。
绿灯还有下一个
而生命只有一次
请所有交通参与者
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共同抵制闯红灯违法行为
切勿拿生命去“赶路”
来源:菏泽交警